一種肯定與褒揚,1940年1月1日,軍事委員會西南進出口物資運輸總經理處、中國國民黨執行委員會海外部共同為吳再春樹立了一塊紀念碑,其碑文如次:“烈士吳氏諱再春,年卅二歲,南洋馬來亞華僑,星洲道南學校學生,好運動,尤長汽車駕駛之術。抗日軍興,華僑莫不同仇敵愾不避艱險紛紛回國服務。吳君志切救國義不後人,於廿八年三月拋別父母妻子毅然歸來投效軍事委員會西南運輸處,任滇緬公路運輸司機,馳驅瘴癘之鄉,備受沐櫛之苦,昕夕靡懈,不稍顧惜,未幾疾發,仍抱病工作,七月十六日車至龍陵機件忽生障礙,護公物不忍捨去,竟守候以待救濟車至,卒以內伏寒溼外感風侵,遂致身殉,其盡忠職守至死不辭以視前線將士殺身成仁者不遑多讓,嗚呼烈矣。”②
南僑機工回國史略(2)
有的機工則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便在戰爭中失蹤了,如機工李祿泉,其兄弟李祿漢至今仍在苦苦搜尋他的下落。筆者應其家屬請求,在檔案中進行查詢:從一份民國二十八年(1939年)四月廿九日填寫的“吉蘭丹華僑籌賑祖國難民委員會徵募汽車駛、修技人員回國服務登記表”(編號為NO129)中,知道李祿泉當年僅有23歲,籍貫是福建石碼,其父叫李壽,家住馬來亞吉蘭丹的高踏峇汝新巴殺勝隆,有兩年的駕車經驗;林允送先生做他的擔保人,擔保人住址是高踏峇汝“南昌公司”;其“資送機關”一欄籤蓋“馬來亞吉蘭丹華僑籌賑祖國難民委員會”橢圓公章(藍色印臺油),“回國日期”為廿八年五月十一日。其後還附有擔保人簽名的油印“介紹書”:“茲介紹李祿泉君回國服務,確能忠誠為國,倘回國後有不忠行動或不盡職處,願同負責。此致吉蘭丹華僑籌賑會存照。”擔保人簽名後有一“知見人”的簽名,為馬奇傑。這張表的上方還貼有一張李祿泉的照片。
一份1939年7月西南運輸處的檔案記載:“新加坡回國司機機工名單與編隊核對表”中,李祿泉的名字出現在“以上(來自)星聯四十六名”中,其“名單名”、“編隊名”均填李祿泉。在同一卷檔案的另一檔案“運輸人員訓練所第五大隊華僑大隊第三十一隊學生花名冊”中,填有這樣一些內容:“職別:第八班學生;姓名:李祿泉;到差日期:五月十五日;月支津貼:三十六元;備考:月餉三十元,伙食津貼六元,共合如上數。”
同年稍晚一些的一份“汽車運輸隊華僑義勇總隊第十四大隊四十一中隊官佐學生兵夫花名冊”中,填有“職別:第七班班長;姓名:李祿泉”的內容。
1941年2月28日,西南運輸處祿豐貨運站的一個人事調動訓令,使我們得知李祿泉曾在這裡工作。“軍事委員會西南進出口物資總經理處畹町分處下關副處長辦公處訓令關字第502號。令祿豐站。據該站站務員李祿泉呈請,仍調回十四大隊工作,業予照準,遺缺茲派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隊副曾薪傳接充,月支薪國幣八十元,直到差之日起支。除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並將該員等離到止薪日期具報備查。此令。(該員等於三月十三日離到)中華民國卅年二月廿八日。兼副處長李晉侯。”從該令接替李祿泉的曾薪傳的職務“中隊隊副”,可判知此時李的職務應與此相當,且能夠在貨站做站務員,可證明其勤勉有加,且得上峰重用。
接下來的一份檔案證明李的職務果然已經是中隊隊副:1941年6月“汽車運輸第十四大隊參加搶運存管急要物資出力人員花名冊”中記錄著:“隊別:第一七九中隊;職別:分隊副;備考:已領獎金國幣叄拾元正。”10月,“汽車運輸第十四大隊職員具領三十年度證章清冊”中的記錄:“……第179中隊分隊副李祿泉(印)具領證章號483……大隊長陸紹康、大隊副章滐。中華民國三十年十月六日”其後還附有此具領證章(實為臂章)的實物,其正面印有“汽14B,中華民國三十年度佩用”。
1942年3月的“中緬運輸總局員工薪餉津貼表”中,有如下內容:“機關名稱:下關總站第十四大隊一七九中隊。中華民國31年3月份上半月。職別:駕駛兵;姓名:李祿泉;薪餉:30。00元;津貼:(1)生活補助費:50。00元;(2)米貼:25。00元;(3)特補費:7。50元;應支金額:107。50元;應扣金額:(1)所得稅:0。10元;(2)黨捐:0。10元;(3)黨費:0。06元;(4)合計:0。26元;實支金額:107。24元;領款人簽章:李祿泉(印)。”
1942年3月1日,李祿泉被調任臘戍中緬運輸支局鈔票專送隊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