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部分(2 / 4)

小說:驚雷逐鹿 作者:風格1

說到這裡,楊羅打住話頭,端起茶盅喝了口茶潤潤嗓子。

雷瑾知道楊羅雖則是出身於草野平民,但早年替回回馬家販賣馬匹牲畜,走南闖北,閱歷寬廣,多識多聞,民間疾苦多有知悉,且其早年奔走販負之時也不忘自行進修文學算籌、刑名律例、諸子百家之學,為人既精明細密,本身復又文武兼備,觀其一人獨往,隻手空拳整合組創起西北幕府活動於帝國北方的‘雪隼堂’秘諜網,獨當一面,力擔重擔,實是不可多得之幹才。楊羅這一番言語,他亦覺有理,遂笑道:

“先生見地令人深思,請繼續說下去。”

楊羅清理一下思路,繼續接著往下說道:“皇朝律典是定罪科刑的大法,只有違法犯罪,方一斷以律。然歷來對十惡重罪、公罪量刑、流徒配犯、老疾發遣等如何適用;對謀反、強盜、竊盜等罪如何量刑;以及告訴、審判、收禁、行刑的規定,都有編例細化或修正,已是相當周詳具體。

又如戶婚民事、繼承、債負,又比如女子繼承、戶絕資產、死商錢物、典賣倚當、負債出舉、不當得利都已有詳盡的律例條文。

再如我西北也頒行諸多律令法例,條例、事例、則例、事宜、判例等等亦是相當不少。

下官以為這些法例成文都宜統一疏理,編纂頒行之,以利西北官民一體遵行之。

再,歷來是‘爭罪曰獄,爭財曰訟’,鄉村鄰里,諸如分家不均、爭山爭水、或者田產、地基、鬥毆等糾紛,以往概依〈教民榜文〉的規定,由裡甲、族長、縣衙吏員等在‘申明亭’調解,對糾紛雙方曉以利害,說服雙方各自讓步,若調解不成,則由父老鄉親公斷。

此等民間訴訟,多依鄉規民約、家規族法、民間習慣和儒家禮範調處公斷,好處不必多說,其弊則因強弱易勢,容易被鄉村財勢雄強之家逐漸操控,武斷鄉曲,魚肉百姓,‘申明亭’反成為虎作倀的兇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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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初朱元璋曾頒佈〈教民榜文〉,對裡甲鄉村的‘老人’、裡甲如何理斷民訟和其他鄉村事務的方方面面,如‘里老’的組織設定、職責、人員選任和理訟的範圍、原則、程式及違揹榜文如何懲處等,都作了詳盡規定,是古代關於民事和民事訴訟的法規。此處借用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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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些訟師,居心不良,蓄意挑唆,包攬詞訟,從中漁利,亦是民之大害,以至城鄉紛擾不寧。

此等弊端,沿習多年,然而下官以為,地方州縣法規成例、鄉規民約、家規族法以及民間契約都應一體遞送法司備案稽核,不得與帝國和幕府先後頒行的律例法令有任何衝犯矛盾之處。

再則,爭訟之事不可避免,城鄉訟師應運而生由來已久,其中向來良莠不齊,且一味解紛息訟也未必就都是好的,過猶不及。以下官愚見,堵不如疏,與其讓訟師之中的害群之馬投機鑽營,挑唆生事,玩弄律法,不若允許訟師代人訴訟,並仿工商同業會館之例,依〈會社條例〉成立訟師會館,令訟師訂立同業守約,使訟師自行約束自律之。幕府還可訂立訟師條例,對違反律例的訟師處以刑、罰。”

雷瑾笑道:“按你說的意思,一是疏理編纂,劃一律例法令;二是鄉規民約、家規族法、同業守約等均應在有司備案稽核;三是訟師訂立同業守約或者頒行訟師條例,這三條本爵都準了。不過,允許訟師代人訴訟,有不少律例條文要修正廢止呢,少不得又是一番麻煩,那些儒生們又該跳腳了,不過就讓長史府頭疼去吧,呵呵。(注:包攬詞訟被認為有罪)

你下去以後詳細條陳上來,會同其他衙署試行辦理這三件事吧,你可還是‘幕府參軍’,雖然主理著審理院,這幕府裡外大小事兒還是要關注的嘛。

你剛才說到民間契約要在法司備案,我看開始這陣兒還是聽憑自願吧。

嗯,我想起來,說到這契約,稅務提舉司的‘稅務徵收’,前一陣上了個呈狀,提議在民間契約、借貸憑證、交易憑證上加貼一張‘官憑’,騎縫加蓋官府大印,欲藉此課稅,先生以為此議如何?”

“唔,就是那‘憑印稅’嗎?卑職回來就聽說了。民間商貨交易借貸出入的憑證契約單據,貼官憑,蓋以官府大印,以資彰信。嗯,只要課稅輕微,士庶倒是樂於接受的,尤其商人會比較歡迎。此項稅源廣聚,取之微而用之宏,頗有集腋成裘之效,非常好。”

“呵呵,這是題外話,近日我抽查下面一些州縣的提刑按察行署呈狀,發現寡婦嫁與不嫁也是一個大問題。有些州縣,婦女一旦失夫為寡,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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