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為有了許多幕僚襄助,雷瑾才可以好整以暇,輕鬆閒適許多,否則就算他有三頭六臂,從早忙到晚也休想安歇片刻了
一簾之隔,雷瑾與楊羅在內間書房促膝議事,輪值近身護衛的有峨眉棲雲凝清、尼靜淵兩人,這會兒則各自一盞清茶,隔著簾子在外間對弈下棋,雖則默然無聲,其實無時無刻不在留意周遭的任何細微變化。
楊羅調任了審理院都判官,接替秘諜部雪隼堂主事一職的是楊羅手下得力的諜報干將趙小七。
審理院的設立開府,使返回河隴履新的楊羅忙得天昏地暗,新衙署的人人事事,均需立制定例,定編定員,且審理院、監察院、長史府刑法曹,這西北幕府名下的‘三法司’;之間的關係如何釐清界定,等等,也很重要。
楊羅除了在長史府吏曹薦舉的名單中遴選勝任的官吏之外,還在幕府直屬的文官學院、吏士學校、還有各府州縣的儒學舍、清真經堂、喇嘛經院中選拔可以勝任在審理院中任職的人才,忙碌之極。
這一陣子忙碌下來,至少審理院已經似模似樣略具了雛形,開始正常辦理公事。刑法曹、監察院以及軍府斷事官辦的一切案件,按律例均需把案卷、人犯移送審理院完成覆核,甚至換審、‘會訊’等手續,審理院也可以依律例駁回不合律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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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清時代的慎刑覆核機關大理寺,有一點點類似我國目前檢察院所具有的一些法律監督職能,但不具有目前我國檢察院所具備的公訴職能和對公務人員職務犯罪的偵察權,實際上都察院職掌的監察權力也包含司法監察這一項,刑部審判,都察院監察,大理寺覆核,三者互相制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於都直屬聽命皇帝,又是不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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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羅自然也明瞭雷瑾的意圖,審理院職掌上雖然與朝廷的大理寺有些近似,但絕對不是想要搞成朝廷大理寺的翻版,審理院當與監察院和刑法曹形成互相制衡的關係,審理院既制衡監察院、長史府刑法曹,也制衡‘軍府’的軍法斷事官,同時也受監察院、刑法曹以及軍法斷事官的制衡。這‘三法司’互相之間,關係如何釐定,如何興利除弊,都大有講究。在審理院人事規例初具了雛形之後,當然需要及時向都督大人彙報大體的進展情形和設想等等。
雷瑾與楊羅議事的聲音,並沒有蓄意放低,外間的近身護衛是絕對可以聽清的,其實如果耳力比較好,再遠一點也都可以聽清。
“……儒家講明刑弼教,經宋儒朱熹的闡發,謂是先刑而後教,本朝以重典治國蓋本乎此。”
這是楊羅正滔滔不絕的闡述他對帝國律例源由、宗旨的認識。
“帝國固有之律法,律、例為本。律典為常經,長期不變,時移世易,日久弊生;適時制例、編例,則以補律之不足。
帝國制律立法,律例皆重,律例並行,蓋立例以輔律,貴依律以定例焉。
凡制條例當與律義相合,以例補律所不備,以例補律之未詳,以例糾律之偏頗,以例變律之僵化。
凡律所不備未詳,或律之偏頗僵化,朝廷精心修訂條例、則例、事例、條規,悉焉備陳,欲使之歸於至當,適於治理。
帝國法例,除刑例之外,行政、民生、經濟、軍事等法例,大多因律典不備未詳,故而應時因事制例。
制例之弊,則在因事起例,致條例浩瀚繁累,得失混雜,不便治理,至有以例破律之事。深究因由,一則是君上隨心所欲、臨時頒行事例;二則是不法官吏訟師曲法、壞法,蓄意以例破律。
考帝國今之成例,包括《帝國問刑條例》在內,雖是細化《帝國律典》作具體之規定,以例補律,以例輔律,然而亦有輕重無常,浩瀚紛繁,雜亂無章,不能前後連貫,互相統一,甚至有前後條文互相沖違之缺失,易為不法之徒所用,歪曲律法,敗壞成制,危國害民,其弊非淺。
鑑於此中之弊,有專攻律學的有識之士,著述甚多,如《律解辯疑》、《律例箋釋》、《讀律瑣言》、《律例通考》等,都是欲圖於人有益,不致為奸徒曲法所害。
下官以為,因時制宜、靈活變通,對常法和成制加以修正和補充,固所應當,但是應對《律典》、《令典》、《御製大誥》、《禮儀定式》、《教民榜文》、《軍法定律》、《憲綱》等浩瀚紛繁,雜亂不一的律例法令作統一疏理修訂,廢止不合時宜互相沖違矛盾的條文,俾使律例法令劃一,不致為不法奸民所用!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