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部分(2 / 4)

小說:暗黑大宋 作者:蒂帆

居住。

地震也罷了,還有大雨,自燕山以南開始,遼國永清、武清、安次、固安、新城、歸義、容城一起漂之一空,不得不旨免稅一年。

河北的更嚴重,北股黃河也出事了,黃河從恩州烏欄堤決堤,由於受地形拘束,河水還不得出,再決於冀州刺強埽,然後往瀛州漫延,這才是真正的漂之一空。

司馬光與王安石為此發生了衝突。

兩人同為帝師,同樣翰林學士,但理念不和,必然發生衝突。

先是登州阿雲,這也是王巨從開始對司馬光充滿了成見的一件事。

登州一個小女子阿雲,自小死了父親,隨母親生活。其母也早逝了,阿雲還有服喪期內,便被其叔叔逼嫁了一個韋姓男子。

當然,在農村很少有什麼服喪期的說法,守個幾天就不錯了,那有什麼二十七個月丁憂之說法?

然而這一條卻很重要,若是上綱上線來說,它也是必須討論的,按照丁憂禮法,不得婚姻,不得宴娛,也就是有了婚姻,也不是合法婚姻!

可能其叔叔收了厚禮吧,但這個姓韋的男長相太醜陋了,這時候對男子的長相要求不是很嚴格的,估計這個姓韋的醜得不能再醜,這才導致了一場悲劇發生。

阿雲忍無可忍,一個夜晚,阿雲趁韋姓男子就寢于田舍時,帶刀子去殺他。因為她力氣小,刀子質量差,砍了幾刀卻不能將韋姓男子殺死,只斷其一指。

第二天韋姓男子報案,登州知州許遵迅速查到阿雲頭上,將阿雲帶上來,阿雲供認不違。許遵問了事情經過,認為阿雲訂婚之時,服喪期未滿,故與韋某的夫妻關係不能成立,應以普通人處理,然後上報朝廷。

審刑院與大理寺認為必須按照謀殺親夫罪判處死刑,許遵又上奏,那麼不如這樣,就算是夫妻關係得到承認,宋律還有一個規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

但問題阿雲算不算投案自首?許遵抓住她後,她才招供的,只能說沒有用刑,主動招供了,是坦白從寬,而非是投案自首。那麼再按規矩辦事,交於兩制商議,王安石與司馬光商議。王安石說謀與殺是二事,雖謀,未殺。司馬光說,謀殺,猶故殺,皆一事,不可分。

兩人爭了起來,司馬光沒有爭贏王安石,於是胡說八道,居然將此案上升到了國家社稷生死存亡的層次上。趙頊聽了忍無可忍,親自裁判,赦阿雲死罪,但判了N年有期徒刑。

準確說趙頊判罰是對的,就算是有意殺人,也不過一個殺人未遂,況且其婚姻非是父母包辦,而等於是叔叔慘忍變相地賣給了韋姓男子,又是在守孝期內。無論從那一個角度,也不當死。

但就是這個女子,幾年後大敕出來,結婚生子,都快忘掉了這段悲傷的往事,卻又讓司馬光翻將出來,派人去登州勒拿,活活斬死。

何必之!

所以誰說司馬光是君子,王巨就會與誰急,有這樣的君子嗎?何謂君子,君子溫澗,溫潤似玉,象玉一般的美好。這樣的心性是玉嗎,是溫澗嗎?

冬至就快到了。

王巨曾暗中進諫,什麼南郊祭北郊祭明堂祭,得適度地減少。但今年是趙頊真正上位的第一年,改元第一年,南郊祭是避免不的。

因此曾公亮率群臣上書,河朔災傷,國用不足,請今年歲親郊,兩府不用賜金帛。

司馬光認為賞賜兩府不過花費兩萬貫,就是節省下來,也不足以救災,應當從兩省(包括中書門下兩省所有文官)與宗室刺史上的武將武臣,都將賞賜減為半額就可以了。這樣大家既得到了賞賜,因為人數多,節省的錢帛也更多。

他與王安石、王珪進宮領旨,司馬光又說:“救災節用,應從貴近之臣開始推行,至於兩府官員,不妨由他們隨意推辭,不必下詔取消。”

王安石在邊上說:“常袞曾經推辭堂食,當時議論卻以為常兗既知不能,應當辭位而不當辭祿。而且國用不足,不是當今急務。”

這個常袞是唐代宗時宰相,性清高孤傲,不妄交遊。為政苛細崇尚節儉,反對腐敗。說白了一點,就是那種常做壞事的清官。

唐朝每天會賜廚食給宰相吃,謂之堂饌,常袞罷之。政事堂有後門,是宰相到中書舍人院之門,以便於諮訪政事,常袞自視其高,又將其門堵死。於是便憑藉主觀想像用人,就象范仲淹那樣,大筆揮一揮,最後唐德宗上臺,貶出京城。因此議論者以為厚祿重賜,所以才能優賢崇國政政,如果感覺自己沒這個能力做宰相,那就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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