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部分(4 / 4)

小說:明歌 作者:獨來讀網

證據採集程式不合法,不可採信!

就是說要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取得的證據是透過非法的途徑或未經允許而取得的證據是不具有證據能力的*。

阮大鋮的“監審司”雖然現在成立,並且之前小朱作為皇上也金口玉言的做過承諾,但畢竟還是非法辦公性質,更何況監審司以前、將來的職責被限定在經濟犯罪範疇內,所以他們丫事兒事兒的去盤查人家詠歸軍的問題,這本身就屬於主體不合法。

至於錦衣衛的證據不被採信,是因為同時存在錦衣衛報告、軍情局報告,兩份報告完全相反,就屬於證據存疑,而存疑利益歸屬被告,又是法律的一大精神,那麼本次不採信錦衣衛報告,也屬於合理範疇。

最後落到言官報告,言官是沒有錦衣衛、軍情局這份能量的,所以他們的證據,都是自己猜出來的,屬於證據主體與證據形式不合法,因此也不予採納。

當然了,參與這起“田雄之死”事件中的所有人等,都是忠君愛國的典範,不採信某些人的證據,不代表國家不信任你們,也不代表國家討厭你們,這只是一個正常的法律程式問題!因此,除了阮大鋮外,所有人都予以嘉獎,賞銀50兩。

倒黴的阮鬍子,身處河南經濟戰前線陣地,大西北的一起事件,他連個影子都不知道,卻稀裡糊塗的得到了皇帝親自下旨飭斥的懲罰,全是活該他倒黴啊!

不過呢,阮大鋮搖身一變,成為國家監審使司監審正使,雖然只有正六品頭銜,卻直屬內閣楊嗣昌管轄,督辦全國貪汙腐敗案件,這權力如此之大。也算意外之福!

一來一往,阮大鋮也算沒白玩。他的反向操作法,大獲成功。

……

注*:證據合法性的標準應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與程式合法三層涵義,即提供證據的主體(主要針對人證而言)、證據的形式(主要針對鑑定與現場勘驗筆錄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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