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4 / 4)

炭銀、心紅紙張銀、案衣什物銀、修宅什物銀等等,它們不僅超過了正俸許多,並且不是按官品,而是針對具體職位一一規定的。雍正初年又實行“耗羨歸公”、向官員支發“養廉銀”,其數額往往超過正俸幾十倍。山西巡撫諾岷的養廉銀高達31700兩,為原俸的204。5倍,而河南巡撫田文鏡亦達28900兩,為原俸的186。5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養廉銀也是按職位一一而定的,例如同為總督,高者有22000兩,低者或只13000兩;同為七品知縣,養廉銀有400兩至2000兩之別。

'95'薛端錄:《清代養廉銀製度簡論》,《清史論叢》第5輯,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48…149頁。

'96'郭松義等:《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頁。

'97'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51頁。從本書視角看,這種“合理成分”的意義就更加明晰了,它體現的是一種“俸祿從屬於職位”的精神,從而淡化了“品位分等”的比重。

'98'曾小華:《中國政治制度史論簡編》,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頁。

'99'葛承雍:《中國古代等級社會》,第192頁。

'100'樓勁、劉光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頁。

'101'例如徐道鄰先生說:“中國政治制度中的君主專制,到了明朝,才真正惡化。到了明朝的皇帝,才真正能‘為所欲為’、‘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明太祖與中國專制政治》,《中國法制史論集》,臺灣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頁。

'102'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臺灣東大圖書公司1977年版,第76頁。

'103'錢穆:《國史大綱》,下冊第668…669頁。“鞭笞捶楚,成為朝廷士大夫尋常之辱。終明之世,廷杖史不絕書。其殘酷無理,殆為有史以來所未見。”又第701頁:“明室政治之支撐點,上面靠有英明能獨裁的君主,下面靠有比較清廉肯負責的官僚。”

'104'野史稗乘中關於明太祖文字獄的那些記載,是在弘治、萬曆朝才大量出現的,有很多難以視為信史,但它們仍然反映了“國初”的政治氣氛和後人的追憶。參看陳學霖:《明太祖文字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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