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2 / 4)

小說:解密中國大案2006 作者:賴賴

00萬元。根據於大路的交代,當時胡楚壽已決定讓美禾公司全攬業務,黃俊杰看著眼紅,便讓他和蔡國安談判。於大路深知,憑藉自己的權力,可以讓蔡國安讓出一半業務或一半利潤。蔡國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錢出來,是不可能順利簽約的”,所以蔡國安最終決定犧牲一些利益。檢方指出,黃俊杰利用親屬劉某,找來蓋有恆明達公司公章的紙張等,讓劉某與美禾公司簽訂委託維修服務合同。蔡國安交代,合同是虛籤的,“只是為了給400萬元一個合法的名頭”。檢方稱,蔡國安按照農發行的付款程序,分期將400萬元全部付清,而恆明達公司沒有提供過任何維修服務,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賄”。“恆明達公司是我買的,和亞捷公司沒什麼不同。”黃俊杰在法庭上狡辯說,亞捷公司至今還在為美禾公司提供維修服務,並出具維修服務記錄單證明。對此,檢方指出,記錄單是亞捷公司的單方面記錄,且維修時間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後,“不符合商業常理”。無可奈何之下,黃俊杰辯稱,他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與國家工作人員於大路合謀,根本就不構成受賄罪。他一口咬定400萬元是蔡國安給他的合理補償。檢方指出,根據於大路的口供,當初是黃俊杰提議他去與蔡國安談的,由於黃俊杰答應分給於大路所得錢財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說客。檢方說,審計署查賬時,於大路曾讓黃俊杰退錢,說明於大路很清楚這400萬元的性質,黃俊杰是因“過於自信”,認為合同簽得天衣無縫才沒有退錢。黃俊杰是索賄的提出者,他教唆於大路,憑藉特殊身份和職權索賄,並偽造收款指令接受贓款,屬於主犯。

庭審過程中,黃俊杰的律師將一份黃俊杰具有貝里斯國籍的證據送上法庭,建議法庭給予黃俊杰“驅逐出境”的處罰。檢方懷疑證據的真實性,指出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應以戶籍為準。黃俊杰表示,他於1992年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了貝里斯國籍。他只在該國住過一個月,也沒有房產,只是當時將5萬元美金投入股市。最後,這個“驅逐出境”的請求沒有被採納。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俊杰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俊杰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合謀貪贓的王剛、趙東明

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和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都是於大路揭發出來的。

根據法院對於大路的審判,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利用主管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攬農發行4。36億元的汽車租賃業務提供幫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間,於大路多次收受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59萬元。

檢方指控稱,趙東明於2000年5月,假借支付諮詢費的名義,與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副經理王剛共同騙取該公司493萬元,非法佔有。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趙東明還利用其負責中電租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諮詢費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賄賂112萬元。此外,趙東明還於1998年5月至7月,先後將中電租公款3060萬元挪至證券市場進行個人股票交易。

趙東明承認檢方的指控屬實,但他認為他貪汙的款項是於大路主謀,挪用的公款也是和於大路一起炒股。趙東明說,中電租和農發行的4。36億元業務是中電租提供運鈔車,農發行每年支付1億元左右的租賃費,實際上中電租根本不能做租賃汽車的業務,所以就把業務轉給有汽車租賃資質的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而中電租就坐拿代理費。趙東明說,購置車輛所需款項只有3億餘元,與租賃費有1億的差價。於大路提出這筆租賃業務以後要經財政部審批和審計部門審查,於是他和王剛從中瑞聯拿出493萬元,於大路拿了303萬元,其餘的錢他和王剛分了。

2000年5月,趙東明與王剛經預謀後,在負責執行瑞聯公司與農發行的汽車租賃業務中,採取假借支付誠奧達公司諮詢費的名義,使用偽造的誠奧達公司《委託付款通知書》等手段,共同騙取瑞聯公司資金493。14萬元非法佔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間,趙東明在負責中電租公司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過程中,為誠奧達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諮詢費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誠奧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冰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1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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