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1 / 4)

小說:解密中國大案2006 作者:賴賴

這裡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農發行成立初期,國務院高層領導對農發行提出的“兩不”要求:不購置豪華汽車,不購置高檔寫字樓。而多種大型裝置,也採取租賃使用的辦法。

銀行的租賃高達數億元的裝置,年租金將相當豐厚。以美禾公司的規模,根本無力購置價值達9.2億元的固定資產。事實上,正是農發行貸款給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貸款購進裝置後再轉租給農發行。美禾公司的資金,不論是用於購買電子裝置還是投入股市,來源都指向農發行。

蔡國安在農發行腐敗窩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農發行有一筆兩億元的租賃業務,便透過農發行原副行長鬍楚壽拿到這筆業務,並給了胡楚壽500萬元賄賂。後來,在另一筆3億元的租賃業務中,他又給了農發行原副行長於大路400萬元賄賂。

可以說,胡楚壽和於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彈”打中的。

根據檢察機關查證,1996年至1999年期間,蔡國安利用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採取虛構業務支出騙取公司資金並使用虛假髮票平賬及侵吞公司賬外資金等手段,先後將公司3000萬元非法佔有。在美禾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及其部分股東轉讓股權時,蔡國安把這3000萬元用於對該公司的投資及購買該公司股東轉讓的股權,非法取得註冊資本5000萬元的美禾公司約60%的股份。蔡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汙罪論處。

如果蔡國安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汙3000多萬元足以判處其死刑。但在案件審理期間,蔡國安的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以調取證據。恢復審理後,他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機關、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淀區各類企業保留全民身份人員調出審批表,以證明蔡國安在1998年就辭去公職,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些證據後來被法庭採納,從而使蔡國安佔有的3000多萬元鉅額款項只能以職務侵佔罪來處罰。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貪汙罪和職務侵佔罪兩罪並罰判處蔡國安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判決書中稱,蔡國安於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間,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美禾公司343萬元,構成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他還於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間,侵吞美禾公司3000萬元,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法院對其兩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黃俊杰

2005年11月14日,農發行窩案中的另一位關鍵人物黃俊杰,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只有初中文化的黃俊杰41歲,是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根據黃俊杰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銷產品時和於大路認識的,於大路其時在中國農業銀行工作。1999年,黃俊杰得知農發行有3億元的裝置租賃業務,能獲得5%利潤,於是向已調到農發行的於大路提出承攬該業務,於大路同意給他一半業務。於是,黃俊杰所在公司就開始進行市場調查,並製作出了可行性報告送到了農發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於大路卻說把業務全交給了美禾公司,費了勁又沒拿到業務,黃俊杰不甘心,於是他就想透過於大路出面協調,分給他一半業務,或者給三分之二的利潤。其後黃俊杰與時任農發行財務會計部主任於大路共謀,利用於大路負責裝置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由於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獨自承擔全部租賃業務,就要為競爭對手支付補償費為名,向承攬該項業務的美禾公司索要“補償費”人民幣400萬元。黃俊杰為了隱瞞他和於大路共同索要該款的事實,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恆明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採取與美禾公司簽訂虛假委託服務合同、偽造委託付款書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幣400萬元。

但在法庭受審時,黃俊杰在關鍵問題上翻供,否認自己與於大路共謀索賄400萬元。他在法庭上說,1999年他得知財政部核准了農發行3億元的租賃業務,便找到於大路想承攬這項業務。而美禾公司的老總蔡國安找到了農發行副行長鬍楚壽。黃俊杰說,美禾公司正面臨上市,需要積累業績,所以蔡國安拿出一半利潤,作為競爭對手退出的補償。根據於大路和蔡國安的口供,檢方指出黃俊杰教唆於大路,憑藉職務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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