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2 / 4)

自己發現這些原理了。因此,儘管這些學者所下的各種定義永遠是互相牴觸的,他們在這一點上卻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他們都認為若不是一個很大的推理家和一個思想深邃的形而上學家,就不可能理解自然法,因而也不可能遵守自然法。這正是說,人類為了建立社會一定是使用了智慧的,這種智慧,即使在社會狀態裡,也是經過很多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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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得到發展,而且只是極少數的人所能獲得的①。

既然對自然的認識是這麼膚淺,對法則這一名詞的意義的理解又是如此不一致,所以很難給自然法下一個完善的定義。因此,我們在書籍裡所找到的那些定義,除了極不一致這一缺點外,還有一個缺點,就是:這些定義是從許多並非人類天然具有的知識中引伸出來的,而是從人類只在脫離了自然狀態以後才能考慮到的實際利益中引伸出來的。人們往往先尋求一些為了公共利益,最適於人們彼此協議共同遵守的規則,然後把這些規則綜和起來,便稱之為自然法;他們的唯一根據就是那些規則透過普遍的實踐可能使人得到好處。無疑地,這是下定義的一種最簡便的方法,同時也可以說是以武斷的態度來解釋事物性質的一種最簡便的方法。

但是,在我們對自然人絲毫沒有認識以前,如果我們想確定自然人所遵循的法則,或者最適合於他的素質的法則,那是徒勞無功的②。

關於這個法則,我們所能瞭解得最清楚的就是:它不僅需要受它約束的人能夠自覺地服從它,才能成為法則,而且還必須是由自然的聲音中直接表達出來的,才能成為自然的法則。

①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盧梭是比自然法學派的先驅者們高出一籌的。

盧梭所以要指出法則的觀念是相當遲緩地在社會中形成的,他是極力想對人類和人類的理性作一個真實的敘述。

盧梭認為人類的理性並非天然就是完善的,而是逐漸發展的。這是一種進步的辯證觀點。

②這等於向第戎科學院的院士們說,他們所提的“是否為自然法所認可?”

這一問題的提法是很不恰當的。

這也是盧梭所以不能獲獎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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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把所有的只能使我們認識已經變成現今這個樣子的人類的那些科學書籍擱置一旁,來思考一下人類心靈最初的和最簡單的活動吧①。我相信在這裡可以看出兩個先於理性而存在的原理:一個原理使我們熱烈地關切我們的幸福和我們自己的儲存;另一個原理使我們在看到任何有感覺的生物、主要是我們的同類遭受滅亡或痛苦的時候,會感到一種天然的憎惡。我們的精神活動能夠使這兩個原理相互協調並且配合起來。在我看來,自然法的一切規則正是從這兩個原理(這裡無須再加上人的社會性那一原理②)的協調和配合中產生出來的。嗣後,理性由於繼續不斷的發展,終於達到了窒息天性的程度,那時候,便不得不把這類規則重新建立在別的基礎上面了。

這樣看來,在未使人成為人以前,決沒有必要使人成為哲學家③。一個人並非僅僅由於他接受了後天的智慧的教訓,

①盧梭在心理學上曾受孔狄亞克感覺論的影響。他認為精神的複雜活動,是可以透過分析歸納為一些比較簡單的活動。這一切都以感性為基礎。

人在未變成理性生物以前,先是一種有感性的生物。這裡盧梭並不否認自然法的存在,但是他想把自然法建立在“先於理性而存在的兩項原理”上:自愛心和憐憫心。這樣看來,服從自然法的乃是自然人所具有的感性。

②這是使盧梭與其他哲學家們相對立的基本要點之一。

盧梭在日內瓦的手稿本里(內有“社會契約論”的初稿)曾對百科全書中“自然法”一條加以反駁。在百科全書中,狄德羅指出自然人是社會性的動物(參看‘狄德羅選集“

,人民古典叢書本,第2卷,第162頁)。

③這乃是盧梭民主思想的根源。

一般哲學家們都把精神生活建立在理性基礎上,似乎是把沒有文化的老百姓排斥於精神生活之外,盧梭則把精神生活建立在不論文化程度如何人人所具有的感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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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對別人盡他應盡的義務;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憐憫心的自然衝動,他不但永遠不會加害於人,甚至也不會加害於其他任何有感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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