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部分(2 / 4)

小說:臥底記者 作者:津股巡覽

男人。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76節 記者刑事自訴案(7)

對簿公堂,法院判決成空文

可是當她找到鄧世祥供職的南方某報反映鄧的醜惡行徑時,有關領導卻對此置之不理。陳又獲悉,早在1997年元月,李梅因發覺鄧祥繼續與陳良琴同居時,一怒之下抱著孩子跑到報社告狀,鄧世祥當即被開除;可是令陳良琴怎麼也想不明白的是,事隔一年後,鄧又堂而皇之地進入了這家南方某都市報做起了記者。

1998年8月24日,忍無可忍的陳良琴一紙狀詞將道德敗壞的鄧世祥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係,判令鄧以每月750元按月一次性支付完兒子鄧軻至18歲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並向其當面賠禮道歉。同日,廣州白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律師的幫助下,陳不但查到鄧世祥早在廣州市白雲區同和鎮東平廣州花園2棟東梯308房購有二房一廳,與李梅生有一子一女的具體事實。還掌握了鄧世祥購買有價值十多萬元的小車等情況。

接到陳的血淚控訴後,1999年9月初,主管廣東省宣傳和計生工作的有關領導親自作了批示,要求報社的主管部門迅速查實,並嚴肅處理。很快,鄧世祥又一次被報社開除。說起來頗令人費解的是,早在1997年1月,李梅因發覺鄧世祥揹著她繼續與陳良琴同居,一怒之下抱著小孩子跑到報社告狀,鄧世祥當即被開除,可是事隔一年後,鄧又堂而皇之地進了這家報社做記者。

被報社第二位開除的鄧,得知陳在廣州起訴他們後,慌忙將李梅和兩個孩子轉移到他處隱居,又將位於白雲區同和鎮東平廣州花園2棟東梯308房的鐵門緊鎖,之後跑回河南光山縣老家,並於9月6日居然將陳良琴推上當地法庭,要求“判決確認陳良琴之子陳軻與原告的親子關係”。鄧在起訴書裡拒不承認兒子是他的,還故意將“鄧軻”說成是“陳軻”,請求對“陳軻”進行親子鑑定。

在調解無效下,法官最後對陳良琴說,1999年10月1日在北京做親子鑑定。

1999年10月1日,義憤填膺的陳良琴向前來家中調查取證的光山縣兩名法官詳細地陳述了她與鄧之間的事情經過,並出示了兒子出生前,鄧在廣州親筆寫來的情書。在這封鄧的親筆信中,展示了鄧給兒子取名“鄧軻”的過程。但此時,法官卻對陳良琴說:鄧世祥已承認孩子是他生的,並願意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過幾天,法院就會為他們辦理有關手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當面支付撫養費。陳良琴聽了法院的話後,只好又重新帶著兒子回到河南老家。

9月16日下午,陳良琴接到法院傳票後,趕到法院。當陳再一次出示廣州法院受理的訴訟狀及有關憑據,並再三申明此案早已在廣州白雲區法院受理時,法官未加理睬,卻向提出,只要她願意去廣州撤訴,鄧願意一次性出4萬元的撫養費。陳良琴拒絕了。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最後對陳良琴說,10月1日,陳良琴帶著孩子來到北京,法官去告訴她鄧世祥已承認小孩子是自己的,並願意支付有著撫養費。於這幾天,法院將為他們辦理有關手續,解除關係,並立即支付撫養費。

1999年10月14日下午,河南省光縣人民法院以“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為由,開庭審理了原告鄧世祥訴被告陳良琴一案,並於2000年1月23日,以原告現離職就讀無固定收入為由作出瞭如下判決:1、解除原告鄧世祥與陳良琴非法同居關係。2、原被告非婚生兒子鄧軻由被告陳良琴撫養,原告承擔撫養費每月100元至鄧軻18週歲為止,計款15600元,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600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擔300元。

然而,據陳良琴說,他們母子至今沒有拿到一分錢,那份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而此時,從北京人民大學進修回廣州的鄧世祥又以“保羅”的化名混入了廣州另一家報社做記者。

文章發出後,立即在社會各界激起了強烈的反響,一些法學專家、社會學專家及律師,紛紛就此案發表了有關看法——

北京朝陽律師事務所崔蓮英律師認為:鄧的兩次婚姻行為不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更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法庭的譴責,更應受到有關法律的制裁。根據我國《刑法》關於重婚罪的定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夫妻相稱,公開同居時,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當認定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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