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商討決策制度。就其實際而言,這種議事與其說是一種明確的決策程式,毋寧說是戰國論政風習所形成的一種傳統。但無論如何,這是一種通行的事實,而且為朝野所認可。所以,若不明令禁止,則有可能在大事不交群臣議決時反而遭受非議。是故,李斯主張禁議論,首先便是廢止了最具有傳統根基的“下群臣議事”的習慣程式。這便是李斯所說的“禁之便”(禁了有好處)的實際所指。中央國府取消議事傳統程式,流播民間的種種議論便沒有了強大的傳遞渠道,帝國決策便很容易保持一致。從當時的情形看,禁議事不能說沒有合理性。
其二,禁止民人私議政事,尤其嚴厲禁止“以古非今”,明定“以古非今者,(滅)
族!”這個民,是朝臣之外的所有民眾,其本意目標當然首指士人階層。就事實而言,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強權鎮壓民眾言論的重大事件,其負面影響極為深遠。然則,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禁令明確指定了非議秦政的具體所指:以古非今。從尊崇革新維護革新的意義上說,它充滿了不惜以強大權力維護新政成果的堅定性,最大限度地張揚了戰國時代“法后王”的變革精神。但是,禁止議論政治本身,卻也開啟了思想專制的先河。從史料角度說,尚未發現帝國時期真正因“以古非今”言論而被滅族的記載。這一事實間接地證明:這一法令的威懾意義大於實際執行的強度。
其三,焚燒史書及民間所藏詩、書,期限為三十天。這一政令的當時含義很清楚:根除攻訐秦政的根基依據。李斯的廟堂對策及其政令,也都同時明確了豁免方面:醫藥卜筮種樹之書不在此列,官府藏書不在此列,法令典籍不在此列,秦國史書不在此列,各種政令典籍與理財資料(圖書計籍)等不在此列。後來的史料證實,這道政令在實施中遠遠沒有政令本身那般徹底。真正的天下典籍,除了藏於洛陽周室的先秦史書損毀最大,可說是基本不存外,其餘百家典籍並未損毀多少。主要原因在兩處:一則是官府收藏的諸子百家典籍仍在,二則是散佈天下的民間藏書不可能被全部收繳。東漢王充的《論衡·書解篇》雲:“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具在可觀。”《通志·卷七十一》雲:“(先秦典籍之喪失)非秦人亡之也,學者自亡之耳!”劉大魁之《海峰文鈔·焚書辨》雲:“六經之亡,非秦亡也。(秦防儒者)
道古非今,於是禁天下私藏詩書百家語,博士之所藏俱在,未嘗燒也。”李斯奏對中分明說民間百家語在焚燒之列,何有王充等“不燔諸子”之說?只能說明,這道政令在實際執行中是有著很大的彈性的。畢竟,這道政令的本質目標是與復辟暗潮相呼應的“道古非今”的政治思潮,而不是藏書本身。
其四,禁私學。春秋戰國學術繁榮以至鼎盛,私學之興起居功至偉。帝國政令禁止私學,對中國文明的殺傷力遠遠大於“焚書”與“禁議事”兩項。因為,這是從根本上遏制了文明源頭的多樣性與豐富性。私學被禁,名士大家的私學弟子若不散去,便得秘密藏匿於深山大澤,或得改換名目以繼續傳授學問。後世史家發掘這一方面的史料極少,只有一條記載,這便是《漢書·楚元王傳)的記載:“楚元王交,字遊……好書,多才藝。少時嘗與魯人穆生、白生、申公俱受《詩》於浮丘伯。伯者,荀子門人也。及秦焚書,各別去。”
其五,立官學。所謂“以吏為師,以法為教”,根基在確立官學。立官學,是禁私學的必然補充。但從實際情形看,秦帝國之初正當戰國私學傳統極其強大之時,官學在事實上也只能是國家設立的博士學宮而已,各郡縣尚沒有興辦官學之記載。
帝國政令的目標很清楚,就是要透過官學來保持國家政令的統一,來凝聚種種社會思潮。值得注意的是,同時期的西方羅馬帝國也是以法令為教,以律師為傳授教習。兩大尚未相通的文明體系,在同一時期採取了本質同一的治理方式,蘊含著何等必須探究的東西,實在值得深思。
列位看官留意,公元前213年春,始皇帝嬴政禁止並焚燒民間私藏政治典籍,是中國歷史上影響極其深遠的“焚書”事件。與其後的“坑儒”事件一起,嬴政皇帝乃至整個秦帝國,因此而被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兩千餘載厚誣之下,已經無以使後人認知全貌了。人們因此而將嬴政皇帝看作暴君,而將秦帝國視作暴秦。甚或不屑於做任何歷史真相的追究了。作為一起有著深刻歷史背景,且發自必然的政治事件,“焚書”事件在政治上的積極意義,已經被後世儒家夾雜著仇恨心理的單向價值評判所淹沒了。這種居於統治地位的單向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