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3 / 4)

小說:叫魂 作者:開蓋有獎

就因為得到的供詞不可靠而懷疑有“刑求”跡象存在,這裡的話並非僅僅是一種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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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整個叫魂案件的關鍵角色是山東巡撫富尼漢正是他的奏摺及所附的供詞使整個叫魂案持續炒作了三個月。日復一日,當軍機大臣們在承德和北京重審叫魂案犯時,也看著那些肢體殘敗的囚犯從山東省衙被移送過來。但富尼漢卻始終堅持他審訊人犯時沒有用刑,這一說法大大加強了那些供詞的可信度。軍機大臣們問道,那麼,對那些囚犯迄今未愈的遍體鱗傷又該作何解釋呢?和尚通果縱然不死也將落個終身殘廢。如果他們是在州縣衙門受的刑,富尼漢在審問他們時會對他們的傷殘視而不見嗎?他們因此請旨令富尼漢對此做出明白解釋。①富尼漢回答說,當他初次看到乞丐蔡廷章和靳貫子時,發現他們雖曾受刑,但“尚能行走”。他並未對他們用刑,只是細加審問,他們就供出了首犯和同黨的姓名。至於殘廢了的通果,則是在他寄出“未用刑”的奏摺之後才提解到省府。富尼漢然後謙卑地提醒弘曆,正是皇上本人8月5日的諭旨要他“盡法質訊,與其疏縱,無寧認真”。既然有這樣的旨諭,“承審官即果用刑,亦不妨據實具奏,何必代為諱飾?”對這個近乎張狂的回答,弘曆在硃批中輕蔑地駁斥“此奏更屬文怖”,井下令將富尼搜交由吏部議處。考慮到山東巡撫給官僚系統製造的麻煩及給朝廷帶來的羞辱,吏部對他的懲罰是相當溫和的。他的過錯當然不在於對囚犯用刑(對此弘曆已經表達了某種同情與理解),而在於他在這一問題上對皇帝撒謊。富尼漢被貶為山西布政使(硃批:“革職留任”),但這對他或許是一種開釋,因為弘曆井未將他交由刑部論罪——而他的前任準泰巡撫十六年前在犯下大致相同的過錯時便曾受過那樣的處罰。考慮到叫魂案爆發以來所發生的一切,富尼漢所受到的懲罰只不過是在手腕上被輕輕責打一下而已。毫無疑問,這也是對弘曆本人所犯錯誤的開釋。②☆★☆★☆★☆★①《上諭檔》,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768年12月31日)。富尼漢直到審訊結束兩個月後才被傳喚去做解釋。為了敘事的清晰,我把這些事件同10月份的審訊放在一起。

②與此相似的一個案件是偽稿案。在該案中,當時的山東巡撫準泰也因匿報物證而犯了“誑奏”罪。《宮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弘曆的諭旨“盡法質訊”見《清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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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

一旦弘曆明確表示要停止清剿,軍機處承審官員們就知道可以了結這些令人難堪的案子了。嫌犯的釋放迅速而乾脆。首先獲釋的是在胥口鎮幾遭刑殘的和尚們和蘇州的那幾個乞丐。

10月8日,傅恆維持了吳縣知縣的原判:淨莊及其同伴均系“老實本分僧人”,應立即予以釋放。漁夫張子法在廟裡無端盤詰僧人,又將他們追逐到街上,應對所有的麻煩負責。雖然沒有證據表明張的所作所為是企圖勒索(像肖山縣役蔡瑞之所為),軍機大臣們仍認為僅僅對他罰以杖責是不夠的。除被責令賠償和尚們損失的行李和錢財外,張子法還將被枷示兩個月,以儆效尤日李三和唐華等參與搶劫和尚船隻的無賴,則參照“不應為,重”的禁律,每人杖責八十。

至於蘇州那三個最初涉案的乞丐,只有陳漢如還活著(張玉成已庾死獄中,丘永年後來也病死了)。在這樁案子上,軍機處官員們也維持了縣官的原先的判決。十歲男孩顧正男的口供羅織了乞丐們的割辮罪,他和其父一起被傳喚到承德。現在他供認說,“當日營官令其指認,原只稱服色近似”那個拉扯他髮辮的人,卻“並不能辨別面貌”。這樣的證言當時便未能說服縣官,現在也不足以讓傅恆信服。

傅恆奏道:乞丐陳漢如“並非割辮匪犯無疑,應即令原解員役帶回(蘇州)保釋”。

弘曆硃批道:“行如所奏。”蘇州案件也就此了結。

我們應該還記得,石匠吳東明和肖山的和尚們在9月初重新被捕,並遵照朝廷的旨令解往長城以北的承德行官。這趟旅行歷時一個多月。當他們於10月1日初抵達承德時,弘曆立刻任命了一個由軍機處官員組成的審判法庭,由傅恆負責。所有案犯——包括已坦白提供了偽證的衙役蔡瑞——都重新受審,蔡瑞並被過堂受刑。為慎重起見,審判官員們問道:浙江承審各官是否欲隱瞞真正的割辮案件,因而囑令蔡瑞“承認捏陷”,以使軍機處官員相信整個案件只不過是一樁誣陷案?

蔡瑞已知大限臨頭,便臺乎情理地反駁說:“我如今已知命且不保,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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