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這一年,劉大約在10月18日離京,於21日抵承德。接下來的五天,他和傅恆隨侍皇上左右。
根據傅恆後來的幾份審訊報告來判斷,軍機大臣們一定在10月25日前開過會。現在他們已經不再回避可能的冤案,對接受翻供也不再感到勉強。10月26日,劉隨同弘曆回京,傅恆則留在承德完成對叫魂案犯的審訊。弘曆一行於11月1日回到北京。兩天後,他就降旨停止了對叫魂案的清剿。
停止清剿並非簡單地收回成命。由於皇上已對此案投入了這麼多的個人威望和道德權威,一個更具禮儀性的結局是必需的。首先,傅恆、尹繼善和劉統勳向各省督撫發出廷寄指出,剪辮案之所以“蔓延數省”是因為江浙官員沒有及時報告情況,地方官員翫忽職守,對朝廷疊降諭旨掉以輕心。結果,那些受審的案子“不無刑求者”(這句話是弘曆用硃筆加上去的——雖然他在清剿的初期就知道這種情況,但他顯然為這種情況所困擾)。弘曆因而命令將叫魂案犯移送北京,結果並未發現首惡正犯,卻發現多有累及無辜者。這都是“江浙地方官養癰遺患之所致也”。任何進一步的清剿只會滋擾地方,“於政體殊為未協”。因此,清剿必須立即停止。
奇怪的是,廷寄又強調地方官並不能因此而放鬆警惕,“警覺惕厲”仍然是地方安靖的保障。任何官員若能抓獲“正犯”,就可以“自贖”前愆。①同一天,一份明發上諭把所有的責任都算在行省官僚身上。
叫魂恐懼首先發生在江蘇、浙江,然後蔓延到山東和其他省份。
如果行省官僚們一聽到這一案件就積極追剿,要地方官員查個水落石出,“自可得其端緒,正犯不致漏網”。但是,地方有司虛應故事,“始則因循貽誤,不即據實人告,希冀化有為無”。只是當朝廷嚴切訓喻之後,他們才“飭屬查辦”。
現在,雖然山東、安徽、江蘇和浙江都有案犯抓獲,“朕恐中有刑求屈抑者”,因此命令將案犯移送北京讓由軍機大臣、刑部和京畿步軍統領組成的特別法庭審理。審訊結果表明原供是不可靠的,其中確有畏刑屈招者。很明顯,“各該省隱瞞於前,復衛塞責於後”,除了派出差役“滋擾閭閻”外一無所獲,導致首惡正犯漏網。這一切,“與政體殊未允協”。弘曆不得不自食其果:“此案現在竟可無庸查辦。”
秘密廷寄的用詞模稜兩可,明發上諭的調子則相當嚴厲,我們對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看待?從弘曆的硃批中可以看出,由刑求而得到的口供使他感到憤怒和尷尬。但他仍然透過廷寄的秘密渠道堅持要各省保持警惕,並在廷寄和明發上諭中都強調,儘管“正犯”無一落網,卻確實存在。這就表明,這不過是一種挽回面子的說法。弘曆的心態在他對富尼漢一個奏摺極不尋常的批語中最清楚地表現出來。山東巡撫用被告的話氣回答11月3日的廷寄。他說,他督飭文武,實心偵緝而“不遺餘力”,雖未獲有首惡正犯,但山東省自8月中旬以後“亦不聞復有被割髮辮之事”。弘曆硃批遭:聞。東省辦理雖有過當之處,不怪汝者。以既命嚴緝又罪過當,則外吏將何適從。然栽贓刑求足非正道。①弘曆又警告富尼漢說,他不可因求公正而“稍懈”。然而,朝廷既已露出了懊悔的口風,行省官僚們對這種大氣候自然特別敏感。弘曆知道,要維持朝廷的尊嚴,就只能堅持陰謀確實存在,並對清剿不力的官員予以懲罰。但另一方面,做為一種妥協,他也不能不對那些溢刑無辜以求假供的官員進行彈劫。
與官僚機器算總帳
迄今為止,朝廷並未承認叫魂案本身是站不住腳的。恰恰相反,它始終堅持首惡正犯確實存在,而他們的逍遙法外則是由於各省的失職。現在已是懲罰失職官員的時候了。弘曆指出,“江浙督撫養病遺患”,應由吏部“從嚴議處,以正綱紀”。這是他對官員們掩蓋案情的報復。因翫忽職守而被罰的有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彰寶、安徽巡撫馮鈐、浙江巡撫熊學鵬、前江蘇巡撫明德(時為雲南巡撫)和山西巡撫蘇爾德。一批州縣官員也因年初釋放了叫魂嫌犯而遭革職。作為一種平衡和妥協,一些低階官員也由於對無辜嫌犯溢刑逼供而遭到彈劫。不少傑出官員(尤其是低階官員)的宦海前程因此毀於一旦。比如,徐州知州邵大業以善於治水著稱,他的治水工程便當地百姓在他任內的七年中免受洪澇。為了對他在賣唱乞丐案中負有的責任予以懲罰,他被貶到一個邊遠的軍職,不幾年便死於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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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硃批奏摺》,第860卷12號,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五日。考慮到弘曆早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