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3 / 4)

小說:叫魂 作者:開蓋有獎

殊地位、超官僚權力和自主性,也會理所當然地感到關切。結果,他不得不持續鬥爭掙扎,以避免自身的官僚化。清代君主的大多數日常行政事務,涉及到的是認可軍機處為他所草擬的諭旨,或批准吏部所擬定的官員任命。面對他的檔案起草人所提供的有限選擇,繁忙的君主會發現自己的“作用”只不過是檔案處理機中的一個齒輪(儘管是一個鑲鑽的齒輪)。他怎樣才能掙脫這個陷阱,表明自己的身份是主子而非臣僕?①就官僚本身而言,他們始終受到瑣細的規章條倒的制約,包括形式、時效、文牘、財政和司法上的限期,以及上司和下屬之間的關係。他們若對這些規章條例有任何違反,便會受到彈劾、罰俸、調離或撤職的處分。但是這些繁瑣的規章條倒至少也為他們的職責劃定了某種邊界,從而為他們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使他們得以對抗來自上司或君主本人的專制要求。②君主對官僚的控制伴隨規則而來的是可預期性和標準化。同時,規則也限制了運用規則的人們的自由。從這一意義上來說,規則起到了使人們的身份地位極大地趨於平等的作用:那些運用規則並監督規則執行的人同那些受規則支配的人一樣會受到規則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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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克羅齊關於官僚制度中權力關係的經典描述可以說明中國的情況:“掌權者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有圈套相互衝突的武器:一方面是理性化和制定規則;另一方面是製造例外和無視規則的權力。他的量好的策略是找到這兩種武器的最佳配合。……規則的擴充套件和會限制他的權利,而太多的例外又會削弱他控制別人的權利。”

②城如克羅齊所指出,官僚們對中央集權的抗爭不是為了幫助這個制度去適應環境的挑戰,而是為了捍衛和發展某種制度剛性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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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同樣的道理,清代君主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在常規方式和專制方式的統治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當規則失去效用時,補救的方法不僅包括制訂更多的規則,也包括訴諸於依賴專制權力的手段。從在位初期起,弘曆便對不起作用的規章條例表現得極不耐煩。他的因應之道是,一方面對日常運作的官僚機器上緊螺絲,另一方面則將自己的專制權力注入到這一機器的運作中去。這種努力從他對官員的考評中最清楚地表現出來。

效率的監督和指導

君主控制的核心是對官員的考績:考量他們是否有資歷擔任某一官職,調查他們在職位上的表現,並定期對他們是否稱職進行評定。弘曆在位的歷史表明,要官僚機器做到自我制約是極為困難的。出於對自己所繼承下來的官僚體系的失望,弘曆開始尋找替代性的途徑來實現對官僚們的控制。

要做到對官僚的控制,其精髓在於對犯罪和行政失誤作出區分。對腐敗或更為嚴重的罪行,要由刑部在案犯被彈劾並撤職後處以刑事懲罰。行政處分則由吏部掌管,用於處罰各種失誤,特別是用於逾期或未能完成定額指標(如偵破刑案或收稅),隱瞞訊息以及其它違反規章程式的行為。處分的內容則包括降級,調任到更差的職位,罰俸,等等。沒有哪個官員的考績單是沒有處分記錄的。這裡是從1749年編的《吏部則例·處分篇》中摘錄的一些典型的行政失誤和相應處分的例子:官員將漕船沉溺情由不申報者,降一級調任。

地丁錢糧經徵州縣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職一級。欠二分者,降職二級。欠五分以上者革職。

如有地方官畏疏防承緝處分,藉端嚇阻事主,抑勒該供,諱盜不報者,核實題參。照諱盜倒革職。

雖然中國政府機制中很早就設有專門機構負責調查彈劾官員的瀆職或錯誤,但自從中世紀以來,這些機構的功能就衰落了。從歷史上來看,政府中的監察機構“御史臺”(在清代叫做都察院)有責任對皇帝提出諍諫並對百官予以監察。但早從公元七世紀起,這一機構對下的監察功能使超出了它對上的諍諫功能。不僅如此,很長一個時期以來,甚至連這一機構獨立監察百官的功能亦受到了侵蝕。滿洲征服者從明代繼承下來的那個監察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已喪失了對於地方行政的監察能力。到十六世紀後期,各省按察司行使的只是省裡的司法職能。滿清政府終於將之並人了省官僚機制,我們在提到各省按察使時則稱呼他們為“省法官”。雖然在京城仍有監察官員對京官予以監察,但他們的主要工作變成了梳理檔案,以發現其中違規情況。雖然各行省也設有“省御使”負責監視省裡的行政話動,但這些人實際上駐在北京,這意味著所謂皇帝的“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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