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城以外是又聾又瞎的。因此,京城和備省的監察工作主要由官僚們自己來做,每個人都有責任注意其下屬的行為。
要知道行政和監察機制融合到了什麼程度,只須看一省巡撫同時擁有御使臺副貳的頭銜就可以了,這表明他負有監察其下屬行為的特殊責任。實際上,官僚機器是在自己監視自己。
官僚體制的這種自我監督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對瀆職和犯罪就事論事的彈劾;另一種是對所有官僚三年一次的定期考績(這一考績也是對劣等官員彈劾的根據)。這兩種方式的監察主要都由官僚本身、而非監察機構進行。發生於乾隆朝的五千一百五十一件彈劾案中,只有不到百分之八的案件系由監察機構提出,其餘均由京城或各省的官僚提出。雖然弘曆認為這兩種方式都不行,但只是在三年考績報告中他才把這個問題最為明確地點了出來。
三年考績
對官員定期考績的歷史和中國政府體制本身的歷史一樣久遠。滿清從明朝繼承了這個制度,並在入關以前就建立了這一制度。到十八世紀中期,對文官考績的基本程式包括京察(即對上三品以外所有京官的考察)和大計(即對除總督、巡撫、布政使及按察使以外所有地方官的考察)。
在京查和大計這兩項制度中,最為吃重的程式是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