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2 / 4)

小說:叫魂 作者:開蓋有獎

給推理掉了:(1)認為所謂的“專斷”不過是君主的常規活動,而君主本人不過是規章制度或傳統價值的一個工具;(2)認為君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的顧問班子的操縱,而他們為他提供的獨立行動的空同非常有限;(3)認為君主和官僚是同一個社會制度的產物,因而他們之間任何表面的衝突都是一種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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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韋伯對中國政治體制的著名研究中。他實際上回避了專制權力和常規權力之間如何互動的問題。相反,他把中國的君主制度刻畫為一種不完全的中央集權,其運作規則是不成文的。

由於貸料上的侷限,韋伯對於專制權力和法典化常規(codifiedroutine)的認識受到了妨礙。在韋伯對中國官僚制度的分析中,皇帝只是一個晦暗不明的影子。在“中人之君”治下,權力並不是“中央集權”的。然而,韋伯大概相信,由於中國的官僚制度並不是一個專業化的制度,它在面對一個並非“中人之君”的君主時,就可能會一籌莫展(他認為,只有現代專業化的官僚才能夠有效地與專制君主擾衡,因為他們可以無視專制君主這樣一個“業餘官僚”)。雖然韋伯在討論中國的制度時用的是“官僚制”這個詞,但他並不認為中國的制度屬於“官僚制”。他的官僚制”只能專用於“現代”型的制度,而中國的制度則是盾於“父系家長和世襲統治”一類的。同樣晦暗不明的是韋伯關於“法典化常規”的概念——中國的官僚也受到了這一常規的制約與控制。雖說“君主如父”,他能夠透過對於官員的頻繁調動來防止他們發展地方性的權力基礎,從而對他們建立起一種“專制的與內在的控制”,但由於“這樣的政治聯絡具有父系家長的性質……它便同任何正式的法律的發展格格不入”接照韋伯的觀點,所謂“正式法律”必須包括制約官僚本身的行政法規在內。雖然韋伯因這些想法而不能以中國國家為背景尖銳清晰地提出問題,但他的歷史邏輯卻表明,他認為專制權力和常規權力是相互衝突的。在他看來,歷史的發展將會透過常規化與合理化而使後者取代前者。

漢斯·羅森伯格(HansRosenber)在對普魯士國家的經典分析中,對“王朝專制主義”和“官僚專制主義”作了區分。按照羅森伯格的定義,“專制主義”指的是未經憲政制衡或與有影響的社會階級分享的權力;而“王朝”則強調君主個人對整個社會(他稱弗列德里克·威廉一世為“一個王家惡霸”)、以及對應召來執行他命令的“王家僕從”的支配。羅森伯格還把“王朝專制主義”

制度刻畫為一種“君主獨裁政治的實驗”。儘管他並朱對“獨裁君主”與其官僚之間的關係作詳細的描述,但他卻暗示,瀰漫於普魯士社會的那種“出於恐懼而屈從於權威的醜惡性格”正是官僚們自身思想狀況的投影。然而,羅森伯格又斷言,即使是在霍亨佐倫王朝早期,君主的控制仍需依賴於條理慎密的程式,也就是依賴於既統治官僚又統治民眾的“公共法”但羅森伯格並未告訴我們,“獨裁政治”或專制王朝是如何在規章的體系中仍得以保持自己的行動自由的——制訂這些規章的目的正在於使政府的運作受到經精細除錯的常規的制約。

如果在這個制度中有純粹的“專制”成分,它便會是不穩定的和短命的。它會在“以法治取代專制君主權力的不間斷的鬥爭中”成為犧牲品。即使在腓特烈大帝時代,獨裁者的權力還是被官僚們大打折扣,因為他們擁有真正的權力,可以透過操縱資訊和採用其他的“破壞”行動來“阻撓和歪曲”獨裁者的意志。到了腓特烈大帝的軟弱繼承者時代,透過在官僚人事制度中引進終身制和正當程式,官僚們成功地保護了他們自己不受專制權力的制裁。其結果是,如羅森伯格所描述的,後拿破崙時代的普魯士成了由職業官僚統治的國家(“官僚專制主義”),君主本人則成了“最高行政長官”。專制和常規權力在這裡經歷了一個此消彼長的歷史過程——亦即韋伯所說的“常規化”與“合理化”的過程。在羅森伯格對普魯士的個案研究中,專制權力和常規權力是不能長期共存的。

“官僚君主制”聽起來似乎是白相矛盾的。就其是官僚制而言,它給霸主留下了多大的餘地?就其是君主制而言,它又如何才能使個人的專制權力與普遍規則的體系共存?在這裡,君主和官僚都陷入了一種兩難境地,並都對已經形式化的行政程式抱一種模稜兩可的態度。君主不得不用成文法規來約束成千上萬為他服務的官僚,以確保他們每個人都按照體現他的利益與安全的行政程式行事。與此同時,他對於如何保持自己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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