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部分(3 / 4)

小說:叫魂 作者:開蓋有獎

奈,只得用口咬下自己的辮尖,藏在手中,假稱是在一棵樹下發現的。第二大早上,李昆得意地將這兩個流浪漢押到縣衙門。

縣衙門動用了夾棍,逼迫靳貫子供認他將一把刀子和兩包迷藥丟棄在山坡上。衙役們去山坡尋找證物,只找到了一個小磁瓶。在知縣一定要找到刀子的壓力下,縣役頭目讓手下人偷偷地買了一把小刀。小刀上有一個鐵匠的標記,縣役便教唆靳玉子,要他說出曾看見他族兄的刀子上有這樣的標記。為了潤飾案情,縣官對靳貫子反覆刑訊,要他誣認除割辮外還誘拐並雞姦靳玉子。玉子起先不認,縣役們便威脅他,如果他不附和這一故事就要夾斷他的雙腿。在這個當口,靳貫子被迫編造出了有關他師傅算命先生張四儒的故事。整個案子經過這樣一番打點,才由知縣報告上去。

軍機大臣們傳喚了證人,包括已被找到的玉子母親和在外流浪的玉子父親,玉子的表兄,以及李昆和他的兒子。然而,玉子的父母卻說不認識貫子。經過反覆訊問,才發現他們曾受到濟南一個縣役頭目的威脅:“你們到京後若說出認得靳貫子的話,回來時就都該死了。”這些情況已足以使軍機大臣們相信靳貫子是被冤枉的,而張四儒的故事則統統是胡編亂造。但是他們的奏報還是做了自我保護:李昆還未與靳玉子對質,對涉案的縣役也還未及質訊,再加軍機處在審訊人犯時沒有用刑,審訊結果也就“不盡不實”。所以,對該案的最後判決還需等待。他們沒有明說的是,這一判決必須等待最高權威的回心轉意。

說服弘曆

毫無疑問,在整個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終就是皇帝本人。這透過他在各地呈遞來的奏章以及軍機大臣們起草的上諭上的硃批清楚地表現出來。對官員們大肆施壓、加重刺激,對他們辦案的速度和力度層層加碼,對行動遲緩的官員們則刻薄訓斥——所有這一切都是弘曆個人的傑作。軍機大臣們所扮演的角色是微妙的:他們可能與弘曆一樣對謀反心存憂慮;但他們又不得不面對從各省衙門送來的備受折磨的囚犯,以及這些人血肉模糊的軀體和顛三倒四的故事。當疑問在他們頭腦中不斷增生時,他們手中捏拿著的卻是一個嚴重的政治問題。這個案子不僅關係到危險的剃髮意象,還可能暗藏著陰謀玄機,更被押上了皇帝的無上權威。面對此案,他們怎樣才能既顯示出自己對皇帝的效忠與熱忱,同時又避免製造冤獄的醜聞呢?

有一件事可以引起弘曆的注意,那就是法庭的刑訊。清律規定,對刑事犯定罪必須以口供為憑據。弘曆和他的同時代人一樣認為,要讓一個顯然有罪的案犯供出犯罪的細節,刑訊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語言同這樣的做法是合拍的。正如“囚犯”和“罪犯”這兩個概念難以明確區別一樣(兩者都叫做“犯”),“刑訊”和“刑罰”用的是同一個“刑”字。但是,用刑又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使用非法刑具和將囚犯拷打致死都是要受到懲罰的,通常為行政上的制裁。①雖然用刑並無道德上的障礙,卻常常會遇到實踐中的問題。

刑訊使用恰當,可以導致正確的口供併產生合乎正義的判決。

刑訊若被濫用,則會導致錯誤的結果——如果審判官想“釣魚”,也就是想看看備受折磨的案犯會吐出些什麼的話,情況更會是如此。這樣的做法等於是還未對嫌犯起訴便蒐集原始證據(或者說,是在嫌犯尚未受到傳訊時便對他進行拷問),而並非從一個已受到正式指控的罪犯口中得出真實的供詞。這樣的“刑求”

雖然未被《大清律例》明文禁止,但也未被認為是一種可以接受的做法。弘曆所擔心的是,從這種釣魚式刑訊中所獲得的假供會擾亂案情。畢竟,審問這些無名小卒的目的是要挖出隱藏在他們後面的妖首。如果一個受酷刑逼供的囚犯為了逃避皮肉痛苦而編造名字地址,官府又能得到什麼呢?因為有具體的細節,☆★☆★☆★☆★①《欽定吏部刑例》卷43是特別針對官員濫刑的懲罰。所有懲罰都在行政處罰範圍之內(撤職、降職或罰俸)。唯一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是使用一種特別的“匣床”來逼供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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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編造出來的供詞看起來會很可信,但這些細節或是像通果的案子那樣是由囚犯根據牢裡的道聽途說而虛構出來的,或是來自審判官員的誘供。然而,官府需要的是可靠的資訊。用弘曆的話來說,就是“夾杖所取之供,亦未必儘可皆信”。當案情開始露出破綻時,透過重刑逼供所得口供的虛假性也越來越清楚地暴露出來。一旦軍機處開始對案情產生了懷疑,那麼皇帝的清醒就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了。

在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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