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關係。他們吃著碗裡的,看著鍋裡的,總想既不離婚,又幾全其“美”。但在婚姻法修改之後,離不離婚,就由不得他們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方重婚或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願意原諒他們的不忠實,並且要求離婚,他們便會“雞飛蛋打”。包“二奶”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提供權力(高、中級領導幹部中最多,利用手中之權為“二奶”謀利)、住房、汽車、生活費用等在外養“二奶”,稱之為“金屋藏嬌”;有的養暗娼,稱之為“從良”;有的以秘書、上下級關係、保姆、兄妹等形式,長期保持性關係;有的公開以妻妾共居。
值得注意的是,“包二奶”在當今社會中已非個別現象,總有那麼一些道德品行低下的人樂此不疲,爭相效仿。有的從秘密交往轉為公開同居;有的常年形影相隨如同夫妻;有的以此作為炫耀身份、財富的資本。以前“包二奶”的只侷限於個體戶和私營業主的狹小範圍內,現在有少數幹部、國有企業管理者也參與其中。“錢”和“權”的作祟,使得某些“成功人士”昏昏然,墜入了道德淪喪的深淵。“包二奶”剛剛出現的時候,被人們視作傷風敗俗加以唾罵,怕就怕一旦“包二奶”現象多了,人們便會見怪不怪了。
有人“包二奶”是個人的“私生活”,與他人無關,對社會並無危害,甚至覺得是“生活小節”,無需大驚小怪。有的地方和部門對那些“能人”、“富商”“包二奶”的,往往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寬容態度,紀檢部門不查,司法機關不管,周圍的人不問,在客觀上給“包二奶”製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圍。其實,這種做法曲解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和國家的法律,對“包二奶”的人,無論其貢獻有多大,都是法律和社會*所不能容忍的。“包二奶”,這些行為一方面嚴重危及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倫理道德觀念,影響了家庭穩定,導致大量婚姻解體、家庭破裂,同時也誘發了各種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影響了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現不利於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甚至還成為了某些黨政幹部進行貪汙受賄等**行為的一大誘因。“包二奶”行為又是一種性亂行為。在現行婚姻法中,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條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當然,從法律意義上講,“包二奶”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透過法條的新舊對照,我們可以感受到法律對“包二奶”現象的明確態度:反對!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條還規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王勝明說,根據這一條新規定,“包二奶”行為的受害發妻一方可以在離婚時,理直氣壯地要求損害賠償,以彌補“包二奶”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幸和創傷。“包二奶”問題的現狀可以簡單歸納為四點:1、數量上逐年遞增;2、從地域上及主體上講,範圍漸廣;3、危害越來越大;4、由地下轉為地上,現象漸漸公開化。
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是,在很多地方,“二奶”現象已成為一道扭曲的社會景觀,其不僅破壞著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傳統的婚姻倫理道德,鑑於其同時對法律和道德的雙重戕害,實際上還成為相當多的家庭和社會不穩定甚至是暴力犯罪的直接製造源,其消極影響和社會危害性是相當巨大的。
2000年國慶節期間,一個安徽樅陽籍女青年在其租賃的銅陵市郊區農宅裡用菜刀割頸自殺。這個女青年與一個做建材生意的江蘇常州人陳某姘居了三年,因陳某遲遲不與原配妻子離婚,她感到生活絕望而尋了短見。慘劇發生後,陳某向死者父母賠償六萬元了斷此事。
探究“包二奶”現象抬頭的箇中緣由,無非是因為一部分人腰包鼓起來之後,具備了做非分之事的經濟條件。這些人不是把雄厚的財力用於擴大再生產或造福於社會公益事業,而是“富貴思*”,幹起了“金屋藏嬌”、包養“二奶”的醜惡勾當。他們這樣做的結果,不僅破壞了自己和別人的家庭,殃及無辜的子女,同時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還有一個從外地到銅陵經商的農民,家中已有妻室,他在生意發跡之後,在市區購置兩套住房長期包養兩個情婦,生了三個子女。後來生意滑坡,分處生活負擔過重,遂動起歪念詐騙他人鉅額貨款,被司法機關逮捕。以上披露的僅僅是因為“包二奶”引發禍端的部分例項。如今人們不難看到,在舊社會里才有的“包二奶”陋習,又重新沉渣泛起,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