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就會被嚴厲打擊。
之所以這麼規定,原因在於商標的“研發成本”是很低的,幾乎等於零只要一拍腦袋,想到一個美好的,溢美之詞,然後交一千多塊錢註冊,就下來了。
這和著作權、專利截然不同著作權、專利權,大多是要付出艱辛的創作勞動、發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標又確有重大的無形價值,那麼這些價值是從哪來而來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是從持有者日常經營積累下來的口碑、名氣沉澱下來的。
換言之,一個商標值不值錢,和它遣詞造句是否優美、辭藻華麗,實際上沒啥關係。“春蘭”比“格力”好聽,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蘭”值錢,那是因為人家空調做得好,或者賣得多、廣告打得多,綜合作用產生的。
這一切,導致了國際上對於商標保護的立法,非常重視“保護在先善意使用”。
後來iphone這個案子,被告的皮具廠就是可以這麼抗辯:
“你說我是蹭你的熱度,你怎麼證明?07年的時候,iphone能合法地在華夏大陸買到嗎?有在國內電視臺打廣告、能拿出在華廣告費發票麼?這兩項都沒有,又不是“馳名”,你憑啥說iphone在華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國內賣iphone牌手機殼,說不定華夏人都不知道iphone這個商標呢!什麼?你說我當時知不知道米國有個牌子叫iphone?我當然不知道了!我是個賣皮包的啊!又不關心電子行業。iphone是什麼?我當時聽都沒聽說過!所以你們蘋果公司應該感謝我們皮包公司,賣了兩年手機殼,還幫你們在國內預熱了品牌呢!不問你收錢就不錯了!”
縱然喬老賊當時心中有一萬句mmp要講,面對這種抗辯他也是說不出來的。
因為在法律上,你在沒有銷量的情況下(歷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運營商渠道進入國內,此前可以買港行,但是隻能當遊戲機打,因為沒有國內運營商的meid這些(入網許可證)),要想證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馳名商標”這一個最過硬的證據。
如果不是“馳名商標”,哪怕民間每天有10億個人在談論iphone,但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沒有名。
第79章 閣下有受迫害妄想症
因為索賠金額填得比較高、訴訟費也隨之高昂的原因,區法院的立案、交換證據、安排開庭等等手續都辦得比較快。
加上馮見雄如今雖然還沒有拿到執照,但好歹是五十多萬粉絲的部落格“大v學者”,在相關法律修訂領域也有了一點點微末的名聲。何況,他這次的客戶也還算大牌,是國內挺知名的企業。
總而言之,一週之內,他就等來了正式開庭。
這算得上是火箭速度了。
鄧長春這邊,被李義風反覆勸說,也放棄了不少不切實際的想法,只著眼於追求儘量證明“在黔貴的l乾媽在本省擁有目前的名聲之前,我公司的產品已經行銷多地、對該品牌的建設頗有貢獻”這個點上。
用法言法語概括,就是在“l乾媽馳名”這點上認栽,換取“儘可能大的在先使用範圍”。
正如70碼案子裡的律師,哪怕水平再高,也不可能睜眼說瞎話直接做無罪辯護。能夠把罪名限定在“交通肇事罪”而非“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經是律師的本事和價值了。
……
9月22日,yh區法院,民事二庭。
天氣還比較炎熱,小西裝也穿不住,史妮可便是穿著一身素色的連衣紗裙,跟著馮見雄一起出庭。
這大半年來,史妮可上庭也有二三十次了,更多的是開庭都沒開就一方認輸、庭外和解。
但是,因為原先不是必勝的官司、就是自導自演的,所以史妮可面對被告方真刀真槍抵抗的硬骨頭案件,還是挺缺乏經驗和應對氣場的,充其量就跟外面剛結束兩年實習期的新人律師差不多。
不過這也已經很難得了。畢竟,她還只是個20週歲都不到的小姑娘。
“全體起立!”
書記員像司儀一樣喊著程式,請審判長入庭,然後由審判長宣佈正式開庭。
然後,審判長先告知了一段雙反的訴訟權利,又確認了控辯雙方的身份、訴訟資格。
最後公事公辦地問:“原、被告雙方,對於本案審判人員、書記員,有沒有要申請回避的?”
“沒有。”
“我們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