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部分(2 / 4)

小說:噴神 作者:恐龍王

地說了半天,試圖讓委託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鄧長春終於有些不耐煩,但也知道不能硬來,就攤牌說:“那你說說,這個案子按你說的道理,該怎麼處理?”

李義風連忙剖析道:“這個案子麼,實打實判,按照目前的《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是這麼回事:

首先,你的那幾個商標,雖然裡面也帶了‘乾媽’之類的字眼,圖示也跟對方很像,但畢竟不是100%相同。

其次,你的這幾個商標,當初註冊下來的時候,也是合法的對方當時已經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標分類表》的第30大類下注冊了‘l乾媽’,但第29類還沒來得及聯合註冊。而你卻在對方第30類開用、第29類沒下來之前,搶了個時間差,利用你當時‘實際使用證據較充分’的優勢,惡意搶注下來了。

所以,理論上對方沒有馳名的話,就不能‘跨類保護’把你在別的類上的‘惡意註冊’擠掉。

現在的問題是,對方很有可能會馳名,而且看架勢已經準備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這次類比馳名處理的話,按照現有法條,你將會‘只能在有證據證明的在先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但不得再擴大使用’的限制我現在的主要工作重點,就是幫助你搜集、完善證據鏈,把你‘在先實際使用’的範圍給證明出來,讓法庭採信。”

《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樣,好像一個商標馳名了之後,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標都滅了。

事實上,法律是留了一個“保護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歷史上09年國內的iphone商標案,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國內是2009年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類滅絕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剛剛釋出、還未進入中國市場時,當時國內就有一家皮具企業搶注了第18大類“皮具、箱包、雨傘”下的“iphone”商標。

蘋果公司當然是很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巨頭,喬老賊也不會犯“忘了在某些國家註冊iphone”商標的低階錯誤。

但問題在於當時蘋果公司在國內的經營範圍核定中,是沒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類商標註冊下來,也是沒有資格的。

所以。蘋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國家把iphone這個商標的第9類(電子產品)、第38類(電信/通訊)、第42類(網際網路科技)商標給註冊下來”(也就是蘋果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裡允許的,都儘量注下來)

然後,那家搶注了第18大類iphone的皮具企業,就在國內賣了好幾年“iphone牌皮質手機套”。

蘋果公司看著只能乾瞪眼,直到09年iphone4開始進入中國、因為銷量足夠好,導致iphone商標被成功評為全國馳名。

馳名之後,蘋果公司就騰出手來想收拾這個對手了。他們以“iphone是全國馳名商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僅別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機、電子產品、網際網路科技產品”,而且“一切以iphone為商標的牌子統統不許仿”,要把賣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這個案子最終在京城二中院以蘋果公司敗訴收場。

案由就是“對方07年就開始賣iphone牌皮革手機套時,當時你們的iphone商標還沒有馳名,所以07年合法註冊、賣套的公司構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屬於‘碰瓷蹭熱度’。”

蘋果公司最後撈到的,也不過是一個“可以責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標已經馳名後繼續擴大生產、增加品類、擴大市場”的權利。

換句話說,蘋果公司告了這個案子之後,那家搶注的皮具廠,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產10萬個,現在增產到20萬個”。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條流水線,現在追加投資到兩條流水線”。

也不能“對方馳名之前,我們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場,現在想向全國發展新的經銷商”。

更不能“原先只賣了這幾個款式的手機套,現在準備研發新款式,並且把業務擴大到iphone牌錢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對方拿到馳名這個時間點之前,蹭熱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範圍、產量、款式,發展到哪一步,在對方馳名那一瞬間,就必須被凍結。

馳名之後任何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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