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美國製裁的國家”,中興也承諾了的,所以這事確實是中興違約。
但是,這次中興之所以可以博同情,是因為他們覺得“一事不二罰”,2016年事發後他們已經交了7億美元罰金,承認這事兒是錯的。唐納德這次再來罰,理由是“中興沒有按承諾處罰當年作出對伊朗銷售違禁品決定的當事人”,而中興認為這只是“管理疏忽”,應該給他們再次交罰款、認錯的機會,而不該直接“禁售”。
不過,從這個案子也可以看出,中興當初的違背禁售令事件,是發生在2016年年初這正好是中國對美由“加入wto前15年的非市場經濟待遇國家”轉向“市場經濟國家待遇”的時間節點上。
事實上,對伊朗這種極權國家賣美國禁賣高科技產品的事情,其實中興一直有在做,都做了十幾年了。只是,中國還套著“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保護傘時,這種事情做完後只要交點罰款、然後國家商務部出面買點大豆、波音飛機就能搞定了。而“非市場經濟國家待遇”沒了之後,靠大豆和飛機去為電信企業的違法買單的途徑就堵死了)。
一言以蔽之,“對等”原則下,不允許跨行業算總價的py交易,而必須是每個行業雙方的市場化程度完全一樣,才能不設任何限制地自由外貿。
只要你在某個行業開放程度不如另一國,另一國就能以“你在這個行業還不夠市場經濟”為理由,制裁這個行業的國際貿易。
馮見雄說了這麼多,無非是給古勇將敲敲警鐘:國家也不傻,知道這一點。所以,在“侵犯智慧財產權”這個問題上“與國際不接軌”這種事情,最多做到2015年。
如果2015年之後還跟現在這麼亂,那中國的整個出口外貿就別想混了。
“同時,這些東西也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要想在所有領域都做到全面保護,那麼有些容易試點的、管理容易的行業,肯定會先於國家總進度早兩三年實現全面正版化。
2015年全行業正版化,影視資源方面實現2013年全面正版化,難道不應該麼?”
(注:網文沒有全面正版化,主要是因為網文這個行業幾乎只有中國有,所以不保護也不存在國際貿易和“市場經濟地位不對等”的問題。除非哪一天曰本人美國人也開始在網上寫網文賺錢,並且被中國人侵權了,被外交和商務部交涉了,那估計國家也得重視這個問題。)
馮見雄說著說著,於無聲處丟擲一個重磅設想。
古勇將終於有些意動。
“國家真會有這麼大決心?”
“當然,”終於輪到馮見雄傲然了,“而且,這事兒我可以推動,把控節奏。”
古勇將一陣不信:“開玩笑,我知道你在司法領域很有能量。不過這種大事,涉及到立法,是要仁大開會解決的,你能斡旋到多少人?你連全國仁大代表都不是吧!人家潑尼瑪好歹還是個代表呢。”
“不,這事兒沒你想的那麼複雜,不需要勞動立法機構,光靠司法機構就能解決了我們需要的不是一部新的《著作權法》,而只是對著作權法的第22條進行重新解釋。只要商務部/文化部達成共識,然後跟最高院法釋辦的人打個招呼,開個座談會,這事兒就成了。”
“著作權法第22條……哦,你是說那條關於‘版權的合理使用’的條款吧?”古勇將思索了一會兒,居然還能想起來。
也虧他一個不學法的人,都能記住這一條,實在是多年行業淫浸所致。
畢竟,在中國搞任何文化內容產業的人,可以說一輩子都是在和這一條博弈,看怎麼打擦邊球。
第224章 縱橫捭闔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這句話,用人話翻譯一下,大致是什麼個情況呢?
就是說,符合下列條件,就可以白看白聽白玩別人的書/影視/遊戲/音樂,不用給錢。但依然要申明“轉載”,不能連署名權等“其他權利”都侵犯。(讓作者沒錢賺但好歹要賺個名聲)
這條法條,也可以用一個法律術語來概括,那就叫“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可以說,網際網路免費傳播惹來的版權問題,十幾年來都是圍繞著這一條法條做文章的。這是當之無愧的被網際網路公司應用最多的法條。
“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