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可以肯定,渭南災農不會輕易放棄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努力乃至鬥爭。當年,渭南“三門峽庫區移民”的努力史已為此提供了歷史資訊。
和如今三峽移民方略不同,當年“三門峽庫區移民”方略失誤很多,不同程度侵犯移民經濟權益之事最為突出。1955年,為了配合三門峽興建,陝西開始啟動移民工程。近三十萬人從被稱作陝西“白菜心”的關中平原遷至寧夏、渭北等偏遠地區,飽受遷徙窮困之苦。渭南移民吃了大虧,也給陝西帶來了持續的亂局,是“文革”中陝西折騰的一個重要“節目”,上世紀八十年代後又多次折騰,陝西曆屆領導人都深感頭痛。歷史證明,渭南黃河移民、災民問題,事關陝西穩定大局,歷來不可掉以輕心。
1980 年秋至1981年春夏,原華陰等地移民成立“返籍生產指揮部”,又多次開會,大面積串聯,一時謠言四起,致使渭南許多農村人心浮動,驚動市、省兩級政府。雖經省府向中央要款一千萬元加以解決,但亂局仍延續到秋天才平息。當時,陝西省政府鑑於三門峽改建後仍擔負著攔洪、確保下游、確保西安的任務,動員這些移民顧全大局,犧牲“小我”,包括重點做好領頭人的思想工作,效果是好的。
1986年8月,渭南又有一批移民組織遊行,持續上訪,其核心要求仍在經濟權益。省市進行了大量工作,花費了大量心血,也儘可能解決了一些實際問題,折騰才逐漸平息。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後,隨著全國和陝西經濟發展勢頭強勁,移民上訪才漸趨稀少,但洪災又幾乎年年逼近。2003年洪災中,又有一大批當年移民遭災。農村災民的最大損失,是半生乃至一生攢錢蓋的房子沒有了。有災民說:“我這房子是去年花了一萬零五百元買別人的,攢了幾十年的錢買了這房,誰知道這房咋就一下子沒了!”中共陝西省委宣傳部組織的新聞採訪團在報道中也轉述一位災農的話說:“重建房屋至少要一萬元以上,但政府給每戶補助九百元,這哪能夠用?”試想,在未得到三門峽水電企業任何像樣的補償前,這些包含傷感歷史內容的追問,能自我消失嗎?在依法治國口號響徹雲天之際,在“三個代表”的宣傳深入民心之時, “在三農是重中之重”的認識已成國策的格局下,你怎麼能夠斷定渭南災民會自動放棄依法索賠?又試問,農民按照依法治國方針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麼就成了“鬧事”呢?有關研究人員思考依法辦事,怎麼就成了“煽動”呢?難道面對違法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持續發展,大家都不吭聲,把農民看成“天生的該受難者”,就算是政治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在協商及調節不成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十四條還規定:“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者應予懲戒。由此可知,陝西公私受損者向法院起訴,合理合法;不支援乃至壓制人們依法索賠,本身已經違法。
“犧牲‘小我’,顧全大局。”如今陝西省內外都有人依舊想用這句話應付渭南災民。三門峽水電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愛講三門峽建成運用以來“有過不可磨滅的功績”,要保下游,弦外之音也在這裡。我要說,對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這種思路,要堅決揚棄。
“揚棄”是不完全否定的否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仍應提倡舍“小我”顧大局,但不能動輒用這句話作為侵犯或不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藉口。它更不是權勢者違法亂紀的“紅傘”。具體到三門峽問題,那麼,這裡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界限:
第一,在技術上,它是小浪底工程的建成(時間大體在世紀之交)。此前此後,情況大不相同。此後,因為國家投巨資建此工程,其設計開發目標十分清楚,包括解除三門峽水庫承擔的黃河防洪、防凌、減淤、灌溉、供水等任務,因此,在理論上和在實際上,國家已經用自己的經濟行為,對當年三門峽建設決策中的某些失誤進行了負責的補救,國家不必要再擔負某個企業為自己賺錢而執意發電對渭南形成大面積傷害的責任,三門峽水電企業及其上級有關人員也無權繼續以國家利益代表者自居,違法要求渭南農民做出自我犧牲。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作為市場中的一個微觀主體,三門峽水電企業必須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它只能代表它自己,根本無權代表黨和國家。在法律面前,它與陝西的任何一個企業,與關中的任何一個災農,都是平等的。雙方均無任何特權可以侵犯對方合法權益。以特權自居者也只能自討沒趣。坦率地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