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部分(4 / 4)

,三門峽水電企業的上級主管,作為國家職能部門,只能依法行政,無權繼續把自己的部門經濟利益包裝巧飾成國家利益,違法要求渭南災民“犧牲小我”。

第二,在法律上,它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民商法的實施(《民法通則》初次頒佈於1986《水法》則頒佈於2000年)。在此以前,三門峽水庫對陝人的傷害,可以用“犧牲小我,顧全大局”了之。當時,為了避免黃河下游迫在眉睫的水災,大壩匆匆上馬。其中一個顯而易見的邏輯是:為了下游八千萬人的利益,犧牲陝西一百萬(當時最初擬移民九十萬)人的利益是值得的。在移民時,有關方面還喊出了“遷一家,保千家”的口號。渭南農民已經付出巨大犧牲。但在此之後,包括2003年洪災,大家均應嚴格依法辦事。三門峽水電企業及其上級主管,無權超越法律而侵害渭南農民合法權益。侵害之後,要求對方“犧牲小我”,簡直是無法無天,欺人太甚!

“渭南災農保的是私人財產,三門峽水庫可是國家財產,怎麼可以讓三門峽給農民賠款呢?這不是損公肥私嗎?”這種詰難,反映出拒斥本建議的一種十分過時的理念,也應予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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