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部分(2 / 4)

三門峽水電企業一年收入才兩億元,但僅關中2003年洪災損失就十倍於它,且爾後難免不再災,試問哪一位工程師算不清這 筆賬孰大孰小?

其五,如前述,陝西和其他主要各方的結論,都沒有要完全譭棄三門峽的內容,只是鑑於它實際承擔的防洪防凌任務的機率接近千年一遇,復鑑於小浪底運用初期有 四十多億立方墊底堆沙庫容的有利時機,京陝方案力主它應儘快實施全年空庫敞洩。一旦有險,它當然還應發揮應有的防洪防凌作用。在這種背景下,三門峽水電企 業及其主管機構人員一再攻擊完全譭棄三門峽的方案,一再突現三門峽防洪防凌作用,至少是無的放矢。說到底,“刺殺稻草人”,是為了堅持發電賺錢。

元人張養浩散曲《潼關懷古》嘆道:“山河表裡潼關路”,“興,百姓苦;亡,百姓苦”。在上述官方和上層醞釀洪災善後方案的過程和各方各種思路中,人們完全 還可以發現,主要因“人禍”形成的洪災對陝西公私財產權的大面積侵害及其賠償問題,實際被繞開了。

百姓苦,何方顧?我特別感到難過的是,陝西農民收入本來就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上百萬災民家產毀於一旦,就這樣不了了之了。行嗎?應當說,不行。

顯然,作為2003年陝西渭河水災的一種善後思路,陝西有關方面應支援(至少不能阻止)陝西公私受損者透過災發地法院,依法且有序地向三門峽水電企業索 賠,直到迫使它或改錯,或破產,使水庫空庫敞洩,根絕來年再災。

依法索賠的必然性、合理性和重要性

“哼,這是天災,怎麼能向政府索賠呢?!”

“哼,你這不是煽動災民鬧事嗎?”

“書呆子!你這建議,誰都不敢採納!”

這就是我的建議遇到的最初反響。我體諒陝西某些領導同志怕得罪了有權部門,對陝西爭取相關款項不利的心理;我也體諒許多同志爭取陝西穩定大局的好心,同時,我也深知黨和政府對陝西洪災十分關心,領導人多次親來調研,又下撥款項,落實救災,陝人不能以怨報德,應主要靠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重建家園。問題在於一切均應依法。我的建議不僅不是對黨和政府不利,反而是尋求依法解決問題、緩和矛盾、真正有效地維護陝西穩定大局的辦法。人們不能再把不同層次的問題混在一起搞“大批判”,故我在本文中仍然要講依法索賠的必然性、合理性和重要性。

2003年關中(尤其是渭南)洪災,確有大雨不斷與關中水土流失嚴重的原因,但不是純粹的不可避免的天災,而是被“人禍”加劇、放大了的一種完全可以避免的“人禍與天災混合體”。這一判定,立基於對洪災成因和歷史的分析。

其一,目前,持歧見的三方都認同潼關高程的抬升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三門峽水庫壩前水位抬升,二是關中水土流失嚴重所形成的渭河泥沙堆積。雖然陝西和黃委會在主因次因上有嚴重分歧,但無一方持“單因論”。即使全依黃委會水研院的研究結論,那麼,也可推知:2003年渭河洪災的形成,原因在於渭河所攜泥沙量過大引起的潼關高程抬升,與三門峽水庫壩前水位抬升所引起的抬升相疊加,導致潼關洩洪能力大大降低,形成洪災。而三門峽壩前水位抬升原因,完全在於三門峽水電企業要高水位發電以求賺錢。在這裡,違法主體十分明確,且有財產可倚。因此,三門峽水電企業依法應對洪災所致公私財產損失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一定額度的經濟賠償。“主因”、“次因”之爭,在法律上的意義只在於確定賠償比例。即使全依黃委會水研院結論,該水電企業也應承擔所損額的一小半。

兩個原因中的另一個,是關中水土嚴重流失,原因也含人為原因在內,但其違法主體無法確認,故法律難於追究,損失由災民自擔(如前所述,國家實際已為災民負擔了)。

其二,1954年,渭河流域特大降水但未形成洪災的史實,可為2003年小水大災本可避擴音供對比性佐證,即可為三門峽水電企業應擔賠償責任提供歷史證據。有關資料至今還在,證明力很強,限於篇幅,此不贅述。

其三,198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有“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害,才可免予承擔責任”。非“完全”者不免,這體現著我國處理“人禍與天災混合體”事件的一個原則。國內外均有大量“人禍與天災混合體”中受害人索賠成功的案例,可確證陝西索賠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如今依法治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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