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3 / 4)

死刑的一種刑罰,流放後還要服勞役,以後也不準再返回家鄉。

王莽為了防止奴婢的增多,影響國家勞動力的減少,還頒佈了“私屬令”,將奴婢改稱為“私屬”,禁止買賣,違令者也是流放。

對於這條改革令,大地主豪強當然會激烈反對,因為他們佔有的田地遠不止一井,要他們將多餘的土地交出來等於要割他們的肉。他們佔有的大部分奴婢是用於農業生產的,現在將土地都交了,難道將奴婢白養著?而奴婢又不許買賣,豈不是逼著他們白白送掉嗎?小土地主,包括剛夠得上自給標準的農民也不滿意,一則這些人多少要減少一些土地,更主要的是原來實際上已經私有的土地現在要變成公田了,如果將來家庭人口減少,還得再交出去。由於既沒有可行性,又沒有切實的強制措施,地主豪強多餘的土地大多沒有交出來,所以政府沒有足夠的土地分給應該受田的無地、少地農民,對這一紙空文,農民自然也不會滿意。僥倖分到土地的人心裡也不踏實,因為這是“王田”,不屬於自己。至於奴婢,改稱“私屬”,不會繪他們帶來任何利益,禁止買賣更沒有改變他們的身份,相反,由於買賣改為暗中進行,或者主人原有的土地減少,他們的處境只會更壞。實際上官僚地主的土地和奴婢買賣並未停止,因而被處罪的不計其數,更引起了他們的反對。三年後,王莽只得讓步,於是土地和奴婢買賣合法恢復,原來的業主肯定要索回已交了公而被其他人“受”了的土地。至此,王莽就將唯一擁護這項政策的受益者也得罪了。

第三,頒佈“五均”、“賒貸”以及“六管”。

所謂的“五均”,就是由國家來管理工商業和物價。而“賒貸”就是由官府在百姓遇到諸如喪事、祭祀和經營工商業無錢時,向百姓發放貸款,但利息相對要少一些,工商貸款利息每年百分之十,而喪葬和祭祀貸款則不收利息。但是,祭祀要在十天內還清,喪葬歸還期限則是三個月。另外,國家還將鹽、鐵、酒收回專賣,國家壟斷鑄錢,國家管理山林水澤,並收山澤稅。這一共是五項,加上國家負責的“五均”、“賒貸”,就稱為“六管”。

從這些政策的內容看,似乎相當合理,制訂的出發點也不能說不對,如果真能實行,政府和百姓雙方都能得益。很明顯,五均的前提是政府必須掌握相當數量的商品和貨幣,並且有強有力的管理手段。由於沒有這兩方面的條件,王莽只能依靠富商大賈來推行,使得評定物價的權力掌握在貴族官僚手裡,反而給了他們利用職權投機倒把、貪汙勒索、搜刮百姓的機會,形成危害更大的官商壟斷性經營。反倒增加了人民的痛苦。

由國營對鹽鐵等實行統管統制,早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再次實施自然不會有好結果,而由國家控制名山大澤,實際只是給主管官員增加了財源。總之,國家沒有增加收人,百姓卻加重了負擔,正當的商人和手工業主也受到打擊。

第四,改革幣制。

王莽對貨幣的改革,開始時只是為了復古,模仿周朝的子母錢。以後又不顧五銖錢從武帝時開始已經生產了二百八十億萬的現實,盲目推行花色繁多卻沒有信用的各種新貨幣,如

金貨一種、銀貨兩種、龜貨四種、貝貨五種、泉貨六種、布貨十種,共貨幣六類二十八種。由於種類錯雜,名目紛繁,民間都搞不清,所以人們仍舊用漢朝的五銖錢。受到百姓抵制後,王莽企圖透過嚴刑峻法強制推行、規定攜帶使用五銖錢的人與反對井田制同樣處罰,流放邊疆。為了限制盜鑄,他規定“一家鑄錢,五家連坐,沒人為奴婢”,以至沒為官奴婢的人“以十萬數”。

為了提高他頒佈的“布錢”的地位,王莽規定官民出入都得帶上,否則,就是有合法的證明,旅館也不接待食宿,關門和渡口可以加以拘留。連公卿出入宮門時,也必須出示所帶布錢。一種貨幣變成了通行證後,流通的作用也就不存在了。

幣制改革前後有四次之多,錢越改越小,無形之中又颳了老百姓的一筆錢。

總之,這些改革,聽起來都是好事情。可是沒有一件不是辦得挺糟糕的。這種復古改制,不但受到農民反對,許多中小地主也不支援他。三年以後,王莽又下了命令,王田、奴婢又可以買賣了。

就在王莽的改革遇到了困境之時,邊陲也起了戰禍。

由於脅迫羌人“獻”出青海湖一帶的土地設立西海郡,以便與國內已有的北海郡、南海郡、東海郡合起來湊全“四海”。為了使這塊荒地像一個郡,必須強制移民,於是增加了五十條法令,以便增加成千上萬的罪犯,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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