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六章 洛陽府(三)(2 / 2)

東岸同樣有檢察院,不過最初比法院低半格,一度成為法院的附庸。好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後,檢察院系統慢慢發展了起來,現在行政級別已經和法院持平,直接對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負責。

檔案最下面還有有關警察行政的部分。說實話,與後世不同,這個年代的東岸警察任務比較多,無論是縣級的公安局,還是各鄉鎮的派出所,都要承擔包括警務、刑事、保安、警備、衛生在內的諸多事務,非常繁雜。警察一共分三類,一是最常見的駐警和巡警,負責地方治安、案件偵破等工作;二是內務部警察,大號是“警備警察”,有時也被稱為武裝警察,一般負責重要地點的安全防衛、重要人物的保護、重要物資的運輸及探險護衛等工作,裝備比較精良,訓練也很刻苦;第三類警察則是讓人聞風色變的秘密警察,這些人隸屬於情報部門,在抓捕間諜、搗毀地下教會、偵查反動組織等行動中經常能看到他們的身影。

其實歸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就是普通的駐警和巡警,他們都是公安局的編制,而公安局局長是直接接受地方行政首長領導的。但在很多場合,地方政府也有呼叫警備警察的需求,那這就需要和內務部在各地的分支機構領導進行協商了,一般來說沒有什麼大問題。

洛陽府的警察目前尚未滿編,還處於緊張的招募工作當中。趙科翻了翻檔案,在幾處需要他簽字的地方簽上了大名,然後將其稍稍整理了一下,放到一旁,等待秘書一會過來取走。而在忙完這疊檔案後,他又從抽屜裡拿出了一份新的檔案,檔案上密密麻麻寫滿了小字,都是趙科在閱讀時寫下的備註。

這份檔案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政務院打算在洛陽府各區的基層實行新的行政制度,即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機構是農村合作社,合作社的成員為一個或多個村的全體成年村民,若干名被選出的委員負責全社的農業生產、衛生防疫、採買出售、稅收統計、宗教事業等事務,基本上囊括了生活的大部分方面。

檔案明確規定,合作社的委員必須半數為“官選”,即由官方指定,半數為“民選”,由全社社員選舉產生。在今年一月份的時候,政務院正式發文全國,給予了全國各地無數個農村合作社以獨立的法人資格——換言之,在之前合作社雖然從事賣糧食、買農具、上保險等事情,但在法律意義上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規定社長由官方指定等額選舉(任期五年),各個合作社擁有發行債券等權力,已經成了超越於原本自然村的自治團體。

村長和民兵主任兩個職務合併,今後各村民兵訓練就由村長負責了。農村的稅款,也需由村長配合各鄉稅務所、稅警室進行徵收。除此之外,各地的教育事業(小學)、土木事業(道路、排水)、衛生事業(疾病防控)基本都由自治團體接手,農村基層迎來了重大改革。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還是在於東岸人口大增、社會全面發展之後,農村情況開始變得極為複雜,政府原本的直接管理到村的想法已經變得不太現實,各項工作弊病叢生,效率大不如前。再加上農業合作社的興起,村長的權力被慢慢侵蝕得所剩無幾,與其如此,不如直接進行改革,讓他們進行自治,政府只需在委員會里保留半數席位,仍然能夠對其進行監控即可。甚至於,如果這個政策被證明有效的話——1693年開始在洛陽府及各邊疆拓荒地區試點——合作社裡的政府席位進一步減少也不是不可以,一切都只看執行得怎麼樣了。

“改革改革,不改就得革啊!各地馬糞出身的村長不懂經營,早就被人架空嘍,這也算是順應形勢了吧……”趙科點了根菸,看著這份被自己研究了好幾天的檔案,長長地嘆了口氣:“只是……天子腳下,首善之地,執委會諸公怎麼想的?洛陽府也被拿來試點,搞毛呢?像北面正在開拓的河西地區進行試點才是應有之意吧?唉,簡直亂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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