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3 / 4)

接增強了此後軍事行動的難度。商場如戰場:投降與受降,就是一種契約;殺降,則是單方面違約;違約,則再無信用可言。商業上失去信用,最壞的結果無非不做生意;軍事上失去信用,則此後不論強弱懸殊到何種程度,敵軍都不會投降,而是抱著必死的信念與己決戰。語云:“哀兵必勝”;而養成哀兵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殺降則恰好成全對手,使之成為一支哀兵。敵軍成了理論上“必勝”的哀兵,己方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麼?兵法雲:戰者、氣也;能量守恆,氣也守恆,故敵我雙方計程車氣,總是此消彼長,沒有雙贏一說。戰爭就是一個不斷透過區域性戰役來激勵己方士氣、削弱敵軍士氣的長期過程。所謂關鍵戰役,或者是攻克要塞,或者是力殲強敵,最重要的作用就體現在增強己方士氣、削弱對方士氣。如果打贏一個區域性戰爭,卻鼓舞了對方計程車氣,那不就是得不償失,“兵進而自伐其勢,軍勝而還喪其計”麼?再戰,則“何眾肯服,何城肯下”?所以,“降殺之為害,禍大於劇戰也”。 這是殺降不利於全域性戰略的經驗之談,還有一個殺降不利於主其事者的迷信之談: “(李)廣與望氣王朔語云:‘自漢擊匈奴,廣未嘗不在其中,而諸妄(猶‘凡’)校尉已下,材能不及中,以軍功取侯者數十人。廣不為後人,然終無尺寸功以得封邑者,何也?豈吾相不當侯邪?’朔曰:‘將軍自念,豈嘗有恨者乎?’廣曰:‘吾為隴西守,羌嘗反,吾誘降者八百餘人,詐而同日殺之,至今恨獨此耳。’朔曰:‘禍莫大於殺已降,此乃將軍所以不得侯者也’”; “李廣難封”,是個成語,看了這段對話,我們總算知道“難封”的真實原因,乃是殺降惹的禍。抱有唯物主義世界觀的我們可以不信王朔的話,身處萬惡舊社會、滿腦子迷信思想的李鴻章、程學啟可不會無所顧忌。由此可見,殺降是違法行為,也是不尊重客觀規律的短視行為,更是有傷陰騭的缺德行為。李鴻章受降,固然要遵循上述原則,郜永寬等人敢於投降,無疑也將上述原則當作一種保障。而且,戈登居間作保,他們可以“挾洋自重”,無疑更讓他們確信自身安全及降後待遇俱有保障。 那為什麼郜永寬等人還是被殺了?據李鴻章的說法,主要是條件沒談妥: “官軍入城查探,降眾實有二十餘萬,其精壯者不下十萬。郜雲官(即永寬)等歃血立盟,誓同生死。獻城後,遂佔住閶、胥、盤、齊四門,於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隱然樹敵。又添招蘇城附近賊黨陸續進城。堅求準立二十營,並乞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傳令該酋等八人來營謁見,詎郜雲官並未薙髮。維時李秀成尚在望亭,距蘇甚近,郜雲官等皆系忠逆黨羽,誠恐復生他變,不如立斷當機。登時將該偽王、天將等駢誅” ; 如果真實情況如上所述,毫無疑問,郜永寬等人是在逼著李、程殺降。雖說殺降不祥,但是,受降如受敵,稍有疏忽,受降者也不無遭受突然襲擊的危險。郜永寬等人獻城而不繳械,且“堆石置卡”,似乎做好了巷戰準備,明顯欠缺誠意。郜雲官不曾“薙髮”,繼續保留“長毛”的造型,似乎為再度迴歸太平軍留了條後路,也算是誠意不夠的表現。尤為過分的是“ 堅求準立二十營;並乞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這兩條。二十營,根據淮軍軍制,當有一萬多人;上引明諭規定如何處理降眾,說的是由“該大臣等酌留所部”,而非由該降人決定留用多少、遣散多少。總兵、副將是正二、從二品,且要“指明何省何任”,那就是要求補實缺。要知道當日的情況是缺少銜多,湘軍、淮軍中大部分有功將士也就一個虛銜,享受不到相應實缺的福利待遇。郜永寬等人不但索要高銜實缺,還指明何地任職;倉促間,在指定省市安排七八個警備司令,別說李鴻章答應不下,軍機處也安插不了。投降、受降,就如公司兼併。兼併方和被兼併方之間,固然要談條件,但是由被兼併方指定高階職位,規定裁員比例,是不是過分了點?到底誰兼併誰,誰投降誰?提出這種條件,能算“誠心歸順”?所以,我說他們是在逼著李、程殺降。 兼併談不攏,最多繼續惡意收購;受降談不攏,那就只有殺人了。郜永寬等人固然不讀書不看報沒有文化,但還不至於故意提出不可能的條件,逼著人家來殺吧?邏輯上如此不通,那麼,李鴻章的報告豈不大有問題? 當日諸降人如何開條件,除了李鴻章一人的記載,沒有其他旁證,不好直接判斷真偽。但是,一個重要人物不在場的事實,透漏了幾分訊息。戈登是此案的保人,受降談判的關鍵時刻,他怎麼不在場呢?李鴻章的報告是這麼說的: “戈登先期調回崑山,事在倉猝,未盡商量。蓋一商詢則彼必極力沮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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