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我不想找律師辯護。”但接著又表示:“我是搞軍事工作的,對法律沒有什麼研究。對於你們來,我表示歡迎。我的罪行、錯誤不要求你們辯護,是我的,我承擔;只要有真憑實據,我不抵賴。我的肩膀還是硬的,扛得起!”可是,他又說:“因為事情比較複雜,有些問題法院有法院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看法不一樣沒有關係。判我的罪,我沒有意見。怎麼判我,我都接受。有的問題,我只是保留看法。我要求把我的檔案儲存下來,保留三百年到五百年,留待史學家去研究,作出結論。”看來他對法庭會怎樣判決也已有了一定的揣測。
當問李作鵬對辯護律師有什麼要求時,他若有所思地說:“請你們來,我只有三點要求:第一,實事求是,希望按這條原則辦事;第二,維護黨的政策,該怎麼樣就怎麼樣;第三,維護國家的法律,合乎法律的不希望你們說話。”接著再次表白:“我自己有什麼罪,該承認的我會承認的,一句話也不希望你們講。我的罪行涉及高層活動,我這些年已經寫了10萬字以上的材料。對審訊中提出的問題我都作了回答,有些不同意的我也回答了,當時講得太多了不太適當,成了不認罪。預審時,有些有保留的重大原則問題我都提出來了。給我辯護,要看看這些材料,大體上有個數。”接著又說:“將來公開審判時,我不想多說話。身體不好,有心臟病,一激動就犯病。我不願死在法庭上,那樣影響不好。反正許多話我在預審時都講過了。”這時,律師告訴他: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對起訴書上指控的認定,都是要經過庭審調查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庭審中被告人對證據進行質證,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李作鵬聽後似乎並不以為然地說:“必要的話,我會回答的。但不願意詳細講不同的意見,也不進行激烈的爭論,因為一爭論,就犯病。我性情很急,壓制不住。有必要時請你們幫我回答若干問題,如你們認為沒有必要,可以不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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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學章、張中律師會見姚文元(9)
李作鵬的心臟病看來不輕,會見中不時大口喘著氣,說話不緊不慢,講一會兒停一會兒,斷斷續續。只是講到關鍵處,非常激動,時而又好像在有意識地剋制自己。不等律師作答,李作鵬轉過話題,想聽聽律師的意見,說:“你們可以給我提點意見。”
這時,律師先是表示願意提供意見,但從辯護工作的實際出發,還是想盡量多聽聽他的想法,於是啟發他繼續談下去。張思之律師說:“你對律師提的3點要求是合法的,與訴訟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也是一致的。你說你還有一些保留,可以談談。”
李作鵬雖然一再聲稱“有什麼罪,我承擔,我不抵賴,我不想多說什麼,不願意詳細講”,其實卻並不如此。當律師具體地問他究竟還有哪些保留時,他的回答表明他對起訴書的每一條對於他的指控、每一句提法都作過仔細的琢磨,並結合切身利害經過思索。他說:“我看了起訴書,感到有些問題不實事求是。有些我可以接受,有的我保留。對迫害幹部問題,講我直接迫害了120人,雷永通等3人死亡,我還沒有看到證據,我有懷疑,對直接誣陷、迫害的‘直接’應該怎麼樣解釋法,我還沒有弄得很清楚。過去預審時講海軍裡有3000起冤案,我批駁了這個觀點,站不住腳。現在起訴書改寫為直接誣陷、迫害120人,還有3條人命,不知有什麼證據。如有真憑實據,我認。關於雷永通的死,不是我迫害的。他是海軍學院的政委,我的老戰友,從1934年到1937年我們一直在一起工作,平常我與雷的關係是好的,二萬五千里長徵我們也在一起。說我迫害死他,沒有根據。海軍學院在南京,造反開始與“紅縱”是一起的,“紅縱”是張春橋支援的,開始反省委,武漢“七二0”事件後反許世友,反得很利害,我和許的關係是不錯的,他是個好人,我就給南京發了個電話稿,說不能打倒許世友,時間是1967年8月底。接到我的電話稿以後他們馬上轉過來支援許世友,在南京到處貼我的電話稿,一直貼到蘭州,對此,許世友當然很感激我,“八二七”派就慢慢在南京佔了優勢。”
“後來軍委指示要軍事學院交給軍區整頓,南京軍區把海軍學院交給了江蘇軍區,江蘇軍區派的工作隊到海軍學院搞刑訊逼供,給雷永通安的罪名是叛徒,把他整死了。這個事情許世友和他的老婆都知道。南京軍區兩次派人到海軍道歉,表示對不起海軍。對此事,因為當時確實比較亂,我們也就諒解了,但對這樣搞法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