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1 / 4)

說:我們的兒子都在空軍,是我們對你和空軍的信任,是為了保你的權,防止別人挖你的牆角,你要信任他,放手讓他工作,不會拖你的後腿,你放心!我當時表示一百個放心。1969年12月2日我向林彪彙報時,林問:林立果在空軍工作不錯吧?我說很出色,大家很信任他。林說:可以讓他當辦公室副主任和作戰部副部長,他可以向我彙報。我表示同意。回到空軍,我就找周宇馳、王飛,對他們說:空軍的一切要向林立果彙報,都可以由林立果調動、指揮。這樣就把空軍的作戰權,私自交給了林立果。

“在林立果作所謂‘活學活用’報告時,周宇馳就將我的話講出去了。對林立果的所謂報告,大家說好,我也說好,說林立果是天才,又將這份報告作了簡報,向林彪作了彙報。林立果利用我給他的權力,大肆活動,組成‘聯合艦隊’,我為他們進行反革命活動、搞武裝叛亂提供了條件,還為他們培養了骨幹王飛、周宇馳,對空軍的建設造成的損失是難以估量的。”

“起訴書第42條指控林彪、葉群陰謀帶領黃永勝和你等人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你談談這一指控的情況!”律師問。

“這一指控,看到這個材料我才知道,陰謀帶我走,我不知道。”吳法憲簡單地作了回答。

韓學章、張中律師會見姚文元(8)

“起訴書第44條指控你銷燬了與林彪、葉群等來往的信件、材料等罪證,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律師問。

對此,吳法憲扼要陳述說:“‘九一三後’,我很害怕,便把與林彪一起照的照片都燒了,葉群寫給我的詩也燒了,為了掩蓋罪行,主要是燒的照片。”對吳法憲的罪行的指控,這是最後一個問題,他作了回答後,又對自己的問題加以概括說:“總起來,我的罪行:第一,參與了組織林彪反革命集團,為林彪提供了骨幹,把王飛、胡萍等介紹給了林彪;第二,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誣陷廣大幹部和群眾;第三,破壞了空軍的建設。我的罪惡大,我天天想到自己的罪惡,我看了《刑法》第90條、第98條、第100條、第###,我都觸犯了。特別法庭按照我的罪行怎麼判我都接受,我認罪服法。”談到這裡,他停住了,欲言又止。

“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律師問。

“我16歲參加革命,沒有一天離開過解放軍,最後墮落成為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這是由於我的個人野心所造成的。罪行犯了,沒有辦法,按照我的罪行,判我什麼刑都沒有問題,我要求給我一條生路、出路,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贖一下我的罪行,重新做人,再也不敢犯罪了。如果再犯,法院可以抓起來槍斃我。”

律師看到吳法憲已經沒有什麼再說的了,便對吳法憲說:“你要相信特別法庭會實事求是,你對自己的問題也要實事求是。今天就談到這裡吧!”隨後律師招呼監管人員將吳法憲帶回監房。

一件重大的任務完成了,二位律師感到一陣輕鬆,看看手錶,談了一個多鐘頭,摸摸口袋,裡面的通行證儲存完好,於是他們告別了羈押吳法憲的灰色磚砌樓,穩步走出警衛森嚴的監獄區的鐵門。

張思之、蘇惠漁律師會見李作鵬

特別法庭於1980年11月10日向李作鵬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可以委託辯護人,李作鵬表示不委託律師,後經法庭工作人員對律師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作了說明和解釋,李作鵬經過一番考慮,於14日上午提出“請求委託律師為我辯護”。當天晚上,決定選派張思之、蘇惠漁律師接受委託,並向二位律師通報了李作鵬的狀況和特點。其時離開庭時間已經很近,律師於11月16日上午去北京復興醫院會見李作鵬,他因心臟病嚴重,由秦城監獄轉押在醫院邊治療邊候審。會見手續辦得特別快,“兩案辦”一個電話通知就全部解決了。會見開始,律師說明來意,作了自我介紹,重點闡明瞭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辯護制度以及辯護律師職責的規定。李作鵬的態度既認真又平淡。雙方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辦妥委託手續。至此,張思之、蘇惠漁兩位律師從法律上正式成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之一——李作鵬在受審中的辯護律師。律師接著聽取李作鵬對起訴書指控的罪狀的意見。事實上,起訴書中指控的內容,對李作鵬來說應當並不陌生,早在預審過程中,針對這些內容早就對他進行過反覆的、詳細的訊問,因此,提及對起訴書的意見,他稍加思索就滔滔不絕地講述起來。由此推知他對於律師的工作願意配合,但給人的感覺也並不是那麼迫切或寄予期望,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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