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部分(1 / 4)

舊顯尥�墒Φ囊餳��薷鬧�Σ歡唷>��ド蟮韃櫚難櫓ぃ�詈笥篩鞅桓嬡說穆墒Ψ直鴝ǜ濉W詈蠖ǜ宓�5篇“辯護詞”,集中了全體17名律師的智慧,並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指導。可以說5篇“辯護詞”是群策群力,認真準備的產物,否則,很難想象會達到如此的水平。

(四)慎重對待會見被告人,以利於律師工作的開展

鑑於本案特別重大,被告人原來大多身居高位,具有豐富的政治經驗,為了在與他們會見時,不使他們從談話中摸到審判工作的底,律師小組專門起草了《律師會見被告人的注意事項》,並圍繞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提出相應對策的設想。所以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都持謹慎態度,避免出問題不利於工作的進行。初次會見的內容是與被告人確定委託關係和聽取他對起訴書的初步意見。此後,根據工作的需要或者被告人的要求,律師還分別多次會見被告人:會見姚文元、吳法憲、江騰蛟都是兩次,會見李作鵬3次,會見陳伯達8次。由於律師會見被告人都採取謹慎態度,事前作了充分的考慮,所以都沒有發生什麼問題,並且做了必要的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這主要是:(1)聽取被告人對指控的意見,瞭解他對自己罪行的態度。如會見江騰蛟時,他談到交待罪行較早的情況,瞭解到他認罪態度好,律師經過查證他交待罪行的原始材料後,證明他所談屬實,便在辯護詞中提出他認罪較早應從輕量刑的論點,為特別法庭所採納。(2)瞭解被告人的思想動態,做他們的思想工作。如陳伯達怕判死刑,一直心神不安。經律師多次談話,情緒有所穩定,從而有利於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3)向被告人宣傳法制,進行法制教育,對他們自己的辯護髮言進行指導。姚文元寫了很長的辯護髮言稿,律師告訴他對起訴書指控和法庭調查過的罪行和事實,如有意見可以進行辯護,此外,涉及面過廣並無必要,使他在法庭上的辯護髮言更為集中,更加扼要。

律師小組兩次派律師會見江青,當了解清楚她請律師是為了當她的“代言人”以後,律師向她說明,我國律師是依照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出庭辯護的,不能代她在法庭上發言。最後她表示不委託律師了。

(五)重視法庭調查階段的活動,為辯護髮言打好基礎

律師小組起初曾認為起訴書中列舉的事實都很清楚,律師在法庭上詢問被告人和證人沒有什麼必要,所以只從維護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方面設想了一些情況和處理辦法。及至法庭開庭審理,瞭解到對每一被告人都要多次開庭進行調查,才認真考慮律師在庭審調查中的活動,要求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的發問要為辯護髮言打基礎。例如起訴書指控吳法憲任命林彪的兒子林立果為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和作戰部副部長,並提出“兩個一切”,將空軍大權交給了林立果,後來林立果組成所謂“聯合艦隊”,成為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骨幹力量。律師認為吳法憲該不該對“兩個一切”的反革命後果負責,關鍵是他為什麼提出“兩個一切”和當時是否知道林立果進行反革命活動。於是問吳法憲:“你把空軍大權交給林立果提出‘兩個一切’要求下級執行,是怎樣考慮的?林立果利用你給的特權,進行了許多反革命活動,你知道不知道?知道多少?”吳法憲回答:提出“兩個一切”是“為了討好林彪”,“可是他們搞的那些事情,我確實不知道。”得到這樣回答就給律師為吳法憲“對林立果組織‘聯合艦隊’,準備反革命武裝政變這一嚴重罪行,不應直接承擔罪責”這一有利被告人的辯護髮言打下了基礎。隨後審判員吳茂蓀對這一發問評論說:“從第二審判庭看,那天律師問吳法憲知道哪些“聯合小艦隊”的活動。這有兩方面的作用,其中有調查的一面,有準備為被告人辯護的一面。”① 審判員的評論,說明法庭洞察律師發問的用意所在。

辯護工作的體會(3)

據統計,律師在庭審調查中共發問、發言13次。誠然律師還可以根據需要多發問幾次,但也不可能問得過多。因為律師只能根據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作有利於被告人而為辯護髮言打基礎的發問;否則,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在庭審調查時即使一言不發,亦無不妥。

(六)要根據案情,從不同方面依法為被告人辯護

有律師辯護的5名被告人案情各不相同,如何辯護?只能根據每一被告人的具體案情,依照《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分別情況,從不同方面予以辯護。歸納5篇辯護詞的內容,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從被告人的行為同犯罪事實之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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