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部分(1 / 4)

��7位律師參加。1月29日《光明日報》刊登了張孟儀的報道。文章在刊登時的標題為《嚴格依法辦事 堅持以法治國》,副標題是“為林、江反革命集團主犯辯護的律師談對審判的感想”。內容分為四個小標題:(1)是“恰當、公允的判決”。報道說:“這次出庭辯護的律師一致認為,特別法庭對江青等10名主犯的判決是恰當的、公允的,法庭兼聽了各方面的意見,吸收了辯護人的正確觀點,我們律師很高興。”(2)是“法庭按照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報道寫道:“這次出庭辯護的律師認為,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理,是按照法定訴訟程式進行的,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護。”(3)是“被告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報道說:“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對5名被告人應負的刑事罪責進行了分析,並依法提出了辯護意見……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對此是滿意的。”(4)是“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辯護”。報道寫道:“這次出庭為被告人辯護的律師,在接受委託之後,分別會見了被告人……認真聽取了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查閱了大量案卷材料,收集了為被告人辯護的事實根據,他們在法庭上,從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有利於被告人辯護方面,對被告人或證人進行了13次發問,最後依法為被告人進行了辯護。”這實際上是幾位律師用不同的形式對辯護工作進行的總結。

(四)編寫《大事記》

《大事記》全稱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律師小組工作大事記》(—)。為了記下律師小組具有歷史意義的工作歷程,1980年12月31日,律師小組的領導提出編寫《大事記》。1981年1月2日開始編寫,12日研究《大事記》稿,31日《大事記》編寫最後完成。《大事記》前言概括地說明了律師小組的成立、工作和作用以及編寫《大事記》的意義,其中寫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建國以來的一起特別重大案件。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嚴格依法辦事,司法部於1980年9月下旬先後從北京、上海、武漢、西安等地選調了律師18人,成立了律師小組,承擔為本案被告人出庭辯護的任務。在3個多月的時間內,律師小組的同志進行了緊張的工作,依靠黨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援,發揮集體智慧,製作了5篇辯護詞,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勝利完成歷史賦予的這一重大政治任務。為了從律師辯護的角度反映這次舉世矚目的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記下這段具有歷史意義的歷程,特編寫《律師小組工作大事記》,供參加該項工作的同志參考。”

對律師辯護的評價(1)

(一)律師辯護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對林、江反革命集團案主犯審理中,律師辯護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各方面的評價是肯定的、滿意的。

審檢人員異口同聲稱讚律師的辯護工作。審判人員認為,由律師提出辯護,有利於被告人,能促使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效果顯著,反映好。他們認為這次辯護工作起到了提高審判質量的作用,說:“律師的態度嚴肅認真,反覆修改辯護詞,對我們的工作有幫助,也有促進。”“律師辯護保證案件公正審理,正確執行法律,互相制約,促使我們工作更慎重。”有的還說:“由檢察人員起訴,經過律師辯護,定罪量刑的依據就更準確了。”例如,姚文元的辯護律師提出,起訴書指控姚文元犯有策動上海武裝叛變的罪行不能成立,吳法憲的辯護律師提出吳法憲不應對林立果組織“聯合艦隊”,準備反革命武裝政變這一罪行承擔罪責,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在宣判後的一次報告中,曾談到判決書實際上採納了這兩點辯護意見。他說:“對於指控姚文元煽動上海武裝叛亂的罪行,根據對證據的審查核實,證明他沒有策動上海武裝叛亂的行為,與原來指控的犯罪事實有出入,因而實事求是地把這一點否定了。再如,說林彪1967年透過吳法憲把他的兒子林立果安插到空軍,是為了準備政變,這種分析是站不住腳的。1969年,吳法憲把空軍的一切指揮權、調動權交給林立果,也不能說是準備政變。那時,林彪才確定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決書中沒有采用這類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寫法。”①

檢察人員強調:律師出庭對提高辦案質量有好處。他們說:“我們著重考慮揭露犯罪,律師從有利被告方面辯護,這樣就全面了。”“律師的辯護對我們能起制約作用,對提高辦案質量很有好處。”

旁聽群眾和社會上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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