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6—1925) 主張把嗎啡皮下注射作為一種“奇妙療法”治療消化不良,減輕心臟病病情。“注射嗎啡似乎與吞服嗎啡有很大的區別。沒人有任何不良反應。我們大家每天都用它作為安定和安慰手段,而疼痛在另一方面肯定是不幸和疲倦的先兆。”他很快為他早先的熱情而後悔,到了1870年,他開始懷疑嗎啡注射,“儘管沒有口服鴉片常有的不良作用”,會引起因煩躁和精神不振帶來的嗎啡欲。奧爾巴特讀了尼梅耶爾的報告,證實了他自己的臨床經驗。他在約克夏有9名神經痛女患者,注射嗎啡達三年之久。“她們和從前一樣,似乎遠沒有治癒。她們都從不停的注射中找到安慰,都聲稱沒有針管,生活難以忍受。”奧爾巴特擔心,現在注射嗎啡被作為一種戲劇性手段帶入情感小說中,的確可以說它已經到達時尚的頂峰”。由於這些負面報導的結果,化學家阿爾德?萊特(1844—1894)開始試圖分離出一種高效但不致癮的嗎啡替代品。1874年他把嗎啡與乙酸酐一起煮,獲得了一種沒有引起太大注意的物質。只是在1898年,一家德國商業實驗室首次將他的發現市場化。這種物質最終被命名為海洛因,它的歷史值得留給後面的章節。
列文斯坦建議病情一旦緩解,應立即停止注射嗎啡。他的建議沒有考慮病人患慢性病,會重新注射以減緩週期性病症所帶來的危險。的確,雖然人們對此不太瞭解,但一個人只需連續消費10天到兩個星期的鴉片劑,就會產生生理依賴。一個病人甚至病兩個星期就很危險。列文斯坦立場堅定,一定不能給病人留皮下注射器讓他們自己用。痛苦的疾病和失眠使處於恢復期的病人緊張、壓抑和自憐,因此他們誇大一個健康人會忽略的身體每一個細微變化的重要性。如果嗎啡注射在生病的最糟階段有所幫助,而且他們很容易得到注射器,當他們擔心疼痛或又出現不眠之夜的時候,很少有人能抵擋住。在普魯士,1800到1801年的法令禁止向普通群眾銷售鴉片和鴉片製劑,規定含有鴉片的處方沒有醫生的許可和續單不許再用。1872年德國皇家法令試圖限制藥商供應嗎啡。儘管有這些規定,化學家和藥劑師繼續把嗎啡賣給德國公眾,繼續執行嗎啡注射的處方而不經醫生的許可。同樣; 當19 世紀60 年代英國致命鴉片藥劑過量的水平致使醫學總會反對用鴉片劑自療的時候,藥協遊說保護藥商的利益。由此產生的1868年《藥物法》是一個妥協的結果,意外的和自殺的鴉片死亡人數幾乎沒有減少,雖然兒童死於過量鴉片的人數有所下降(19世紀60年代中期的百萬分之二十點五的死亡率,到1871年的百萬分之十二點七的死亡率和19世紀80年代中期的百萬分之六點五的死亡率)。能夠花得起錢看醫生的人,用處方取鴉片劑幾乎沒有困難。鴉片為基礎的專利藥不受1868年法令的限制,雖然不再可以從日用品雜貨商那裡買到,窮人們仍然可以從藥櫃上買到。1868年法令建立在自願自律的基礎上,不比四年後德國皇家法令執行得更嚴。
第四章 神經、注射針和維多利亞時代的醫生(3)
歐洲的嗎啡注射經歷在美國重現。1856參觀愛丁堡的時候,美國產科醫生福迪斯?巴克(1817—1891)得到一個皮下注射器; 他後來拿到紐約使用。在19世紀50年代末,外科醫生愛德華?沃倫(1828—1893)開始用柳葉刀和注射器,做皮下嗎啡注射,因此確立了他作為美國皮下注射先驅的地位。然而,直到19世紀70年代,皮下注射器才被接受為美國醫師常用器械的一部分。美國毒癮史界的老前輩大衛?科特賴特指出,美國鴉片癮到中世紀已成為一個嚴重的醫療問題。他認為,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是1832—1833年和1848—1854年美國霍亂流行期間,以及1847—1851年痢疾流行期間,用鴉片劑治療患者。許多美國醫師重複了尼梅耶爾和列文斯坦在德國發現的錯誤。即使他們連續10天以上給病人用嗎啡,沒有造成病人上癮,但他們把嗎啡、注射器和使用說明交給了病人和病人的護理,對於患者增加用藥頻率和數量,沒有任何控制。1868 年美國醫學作家霍勒斯?戴問道,“學會了用奢侈享受取代白天劇痛、晚上不眠之夜的秘密,可以信賴他們對自己的需要能正確估量的病人,他們在哪裡?”當患者把斷毒的痛苦歸咎於他們的病症時,上癮的危險就減少。但如果患者知道他們的痛苦是由斷毒引起的時候,上癮的危險就增加。同樣,如果患者知道減輕他們病症的毒品名,上癮的風險加大。正如一個英國醫生1875年所說的那樣,“曾經體驗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