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你不妨可以先這樣做,向遲到者打個招呼。這樣,一般的遲到者就會自知遲到的錯誤,並感到未受到指責的溫暖,從而更努力工作,以工作成績來彌補過失。
第二階段,忠告。例如對乙說:“甲如何取得了成功,你也可以試試;我的嘴很嚴,能守口如瓶,有什麼事儘管跟我說吧,也許能幫上點忙;你認為可以的話不妨試試看。”像這些正面鼓勵、援助、放開等方式均屬此法之列。
第三階段,提醒。
第四階段,指責。採用這種方法,指責者也是痛心的。在指責別出心裁人時,也不要忘記解剖一下自己,這是很重要的。要懷著自己也有責任的心情去批評對方。在指責部下或年青人時,不要忘記自己到上級那裡承擔一些責任。
第五階段,制裁。在採取這一辦法之前,一切問題都已查清了,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採取制裁措施的。但採取這一方法須實事求是,恰到好處,使人心服口服,達到教育其他員工的目的。
綜上所述,就歸結到賞罰分明。賞,就是獎賞,對做得出色的人要給予獎勵。罰,就是懲罰,對有所過錯的人要給予懲罰。可見賞與罰都是激勵人的手段。賞是一種激勵;罰則是從反的角度給人以教育。這也可以起到激勵人的效果,可以說明怎樣做才是正確的。
然而,賞與罰的作用效果是不一樣的。一般說,賞是恩撫的手段;罰則是一種嚴厲的措施。因此,國外就有人把賞視為激勵的正強化因素,而把罰則視為負強化因素。因為有時,罰會起到很大的負面作用。其實,賞與罰作為一種激勵人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並沒有多少正負而言,只不過關鍵卻是你所用的賞與罰,是否恰當?只要作為領導,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賞時就賞,應該罰時就罰;賞罰分明、公公正正、不偏不倚、合理合法,其實賞罰都會起到很好激勵人的作用。雖然罰有時會起到一種負面作用,但是這不是罰,本身有問題,而可能是罰的原則沒有掌握好,或在實行罰時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或嚴了或寬了,或罰的時間與空間因素沒有掌握好等。同理,賞的原則若掌握不好,同樣也會出問題,也會出現負面作用。
賞罰執行也要明。古人對此就有告戒:“法不阿貴,繩不撓曲,誅不避貴,賞不遺賤。”貴者有了問題,照罰不誤,照誅不誤;不屈權威,不屈抗勢力;賤者立了功,不嫌賤,照獎不誤。《孫子··作戰》中就有這樣的話“取敵之利者,貨也。”這裡所講的貨,就是物質的獎賞。曹操也說:“軍無財,士不來;軍不貴,士不往。”從以上古人所講的話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賞與罰不是一個簡單的獎與罰問題,而在具體的實施中要有一個質與量的把握。所謂“質”,就是說有功就賞,無功就不獎;同理,有罪的還罰,不能搞賞不當功,罰不當罪的事。所謂“量”,就是說得大功得大賞,得小功給小賞,無功的就不得賞。這個賞罰思想,在《吳子》中就講得很明白:“進有重賞”的觀點。
可見,原來軍爭中的賞與罰原則,對企業管理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雖然現代的企業管理者、絕大多都能明白這些,但是問題在於有的企業領導人,不敢或不會使用這個“賞罰分明”的原則。應該賞的不敢賞,怕人議論;該罰的不敢罰,怕惹是非。於是仍然讓眾人吃著無差別的大鍋飯。
賞罰有“質與量”的問題,還有“時與空”的問題。所謂“時”,有兩種時態:一是事發生了要及時處理。否則,時過境遷再去賞罰,就會讓人有種“酒涼了敬酒也不香,罰酒也不苦”的感覺;二就是要適事與適時。賞罰的目的是教育人,選取一個對全域性有影響的,震撼感強的典型事件,再選一個適當的時機,進行處理,使之取得“殺一儆百”的激勵效果。
關於“賞罰孰明”的問題,還有一點需要強調,即賞罰“知人”問題。在不違背信賞信罰的原則下,要根據立功者、受賞者的需求而進行。使賞的效果更好,借用俗語作比喻,人在雪中就要給予炭的獎勵,人在雨中則要給予傘的獎勵。同理,對於罰也是如此。罰其最能觸及受罰者心靈的,促使其改過自新的,當然要考慮員工實際感受。對此需要強調的是,據人行賞不能絕對了,不能片面了,賞罰畢竟是嚴肅的事,胡亂地據人需求行賞罰,也是不可取的。這個標準就是獎罰的據。
只有賞罰分明給下屬、員工,下屬、員工就會作“士為知己者死”的努力。下屬工作勤勤懇懇,下屬為你的事業兢兢業業,那麼作為領導,你就千萬不要吝嗇自己的錢財,要不失時機地給他們以獎勵。讓下屬感覺到他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