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部分(2 / 4)

小說:西部生命 說法 作者:中國必勝

1)二中知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即駁回被告張建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至此,本案管轄權之爭經過一年多的時間,終於畫上了句號,艱難的訴訟以我們的第一個回合的勝訴而告終。

論法理,勝訴京城

按照正常的程式,本案將很快進入實體審理,我也在加緊進行庭審前的準備。

可時間一天天過去了,卻遲遲接不到開庭通知。我同劉元舉都多次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原辦案人打電話,可電話就是不通,後來劉元舉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遷到了新址,他也找到了原辦案人,這個案件仍由她負責審理,但案卷還沒有轉回來,仍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只能耐心地等待。可這一等,就是一年多。期間我和劉元舉都多次打電話,辦案人也表示出很無奈,她也同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聯絡過,但案卷始終沒有移交過來,沒有案卷就無法審理。看來只能讓劉元舉直接與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進行交涉了,否則將是無限期的等待。

在劉元舉多次與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交涉後,才由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協調,於2003年3月將案卷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移交過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2003年5月13日對本案開庭審理,並向劉元舉送達了開庭通知書。可由於“非典”的原因,開庭時間又推遲到了7月24日。

《西部生命》說法(4)

在接受本案訴訟代理委託後,我就對本案進行認真的研究,我發現本案有其特有的,不同於其他侵犯著作權案件的特點和有趣之處。所謂特點在於:其一、兩本書的文體不同。劉元舉的《西部生命》是散文,而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報告文學,是兩個不同文體的作品。其二、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使用《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達60餘處,其中只有一處標註了是引用《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有5段文字計1000餘字雖然註明該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說”的,並改變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號,但卻沒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名稱,其餘各處有4000餘字根本是沒有任何註釋的使用了與《西部生命》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其三、張建偉在《蟬蛻的翅膀》一書後的“引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一書中的第3頁至第102頁共9篇散文,但他列舉的與他實際使用的還不盡一致。

其四、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在使用《西部生命》的內容上,包括了劉元舉對西部的極具特色的感悟、哲思、具象化描寫及透過採訪所寫的故事,還有多處把劉元舉對西部的獨特感受和思索移植到了《蟬蛻的翅膀》一書的主人公秦文貴身上。這些特點將直接影響到對本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

所謂有趣之處在於:其一、《西部生命》和《蟬蛻的翅膀》曾在1999年11月同時獲得首屆中華鐵人文學獎,張建偉和劉元舉同臺受獎。其二、劉元舉的《西部生命》共11�8萬字,是他從1988年起曾兩次深入到我國西部地區體驗生活,並歷經七年的時間才創作出的散文集,於1996年由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而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共17萬字,是受中共中央宣傳部、團中央、中國青年報社等單位指派,赴柴達木油田對青年典型秦文貴事蹟進行採訪所寫的,由中國青年出版社於1999年出版發行,用他自己在該書的後記所載,《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完成是用“十天左右的採訪,十天左右的寫作,同時還和我的同事一起採寫了適用於《中國青年報》的三篇長通訊”。這些有趣之處給本案增添了不少色彩。

根據本案的特點,我認為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使用了劉元舉《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是無可置疑的事實,但以下三個問題將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張建偉在《蟬蛻的翅膀》一書後的“引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一書中的第3頁至第102頁共9篇散文,這是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還是構成對《西部生命》的剽竊?2�張建偉《蟬蛻的翅膀》一書中有5段文字註明該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說”的,並改變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號,這是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還是構成對《西部生命》的侵權?3�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受團中央等部門指派創作的,其職務行為對本案侵權及承擔責任是否帶來影響?

7月24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劉元舉和張建偉都沒有到庭,張建偉更換了律師,有四五家媒體的記者參加了旁聽。庭審前,張建偉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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