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當庭向法庭提供了答辯狀及16份證據材料共54頁,厚厚的一個檔案袋。審判長向我解釋說,由於“非典”的原因,張建偉向法庭申請延期舉證,並得到批准,所以才當庭出示證據。審判長同時徵求我的意見,是否需要時間研究這些證據,如果需要可延期開庭。
我詳細翻看了這些證據,其內容基本都在預料之中,所以我沒有申請延期審理。
如我預料的那樣,張建偉在答辯狀中提出瞭如下答辯意見:1�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受團中央和報社委派完成政治任務,屬於職務行為。上級單位應當澄清事實,承擔相關責任。2�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合理使用了劉元舉的《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並沒有侵犯其著作權。在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時,參考引用了劉元舉書中的部分內容,均在《蟬蛻的翅膀》一書後所附的“引用參考文獻”目錄中予以註明,談不上所謂抄襲剽竊。
3�出於尊重劉元舉及其作品,在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過程中,已經透過組織向劉元舉通報過使用其作品的情況。4�願意消除誤解,妥善處理雙方的糾紛。
在法庭審理中,雙方為了證明各自的主張,均向法庭出示了證據,並進行了質證。
張建偉的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三部分證據,共16份。第一部分,證明張建偉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受團中央指派,為完成政治任務而履行的職務行為。第二部分,證明宣傳秦文貴是團中央、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單位1999年的重大政治任務。第三部分,證明張建偉使用劉元舉作品系合理引用,出示的證據有:《蟬蛻的翅膀》一書所附“引用參考文獻”影印件;張建偉所寫的採寫《蟬蛻的翅膀》一書前後;中國青年報社副社長兼副總編周志春的證言;中共中央宣傳部秦文貴先進事蹟宣傳方案;青海石油報社出具的刊載《蟬蛻的翅膀》後未向張建偉付過稿酬的證明。
對於張建偉的律師出具的上述證據,我提出了質證意見,我認為第一、二部分證據中除第8份證據與本案有關外,其餘證據對張建偉是否構成侵權均沒有直接關係,均不能證明張建偉不構成侵權。因為張建偉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即使是受團中央等組織指派而履行的職務行為,但這些證據並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曾指示張建偉在採寫秦文貴先進事蹟時可使用劉元舉的作品,也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對《蟬蛻的翅膀》一書承擔了除署名之外的其他任何權利,如受獎勵、獲稿酬等,所以如果張建偉構成侵權,承擔責任的仍是張建偉,而不是團中央等組織。宣傳學習秦文貴的先進事蹟是無可非議的政治活動,秦文貴紮根荒漠17年,為國家作出了突出貢獻,他確實是英雄,是模範,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少年都應該向秦文貴學習。但這與張建偉在採寫秦文貴事蹟時侵犯他人著作權沒有任何關係,恰恰是張建偉把劉元舉對西部的獨特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貴身上,這是在損傷英雄人物。不能因為秦文貴是英雄,張建偉採寫其先進事蹟時,就可以侵犯劉元舉的著作權並可以不承擔責任。關於第8份證據,恰恰證明了《蟬蛻的翅膀》一書印數為2萬冊,銷售19076冊,而張建偉律師所說的銷售情況與該證據不符。對於第三部分證據,我提出異議,指出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張建偉是在合理引用,並在法庭辯論階段作了詳細論述。
《西部生命》說法(5)
在法庭辯論中,我除反駁了張建偉提出的其作品屬職務創作,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的主張外,重點闡述瞭如下幾個問題:
一、原告劉元舉是《西部生命》一書的著作權人,對《西部生命》一書依法享有著作權,並受法律保護。
原告從1988年起曾兩次深入到我國西部地區體驗生活,並歷經了長達七年的時間,才創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書。原告為該書的寫作耗費了極大的艱辛和心血,在一次體驗生活中,原告曾被捲入到西部的大沙塵暴中,這次歷險使原告不僅對西部有了深刻的感悟,甚至對那裡的沙子都有刻骨銘心的感情,從而創作出了《悟沙》這篇散文。可以說,原告是用自己的心靈和血肉去真正貼近那片土地,是用自己的真情和血汗去謳歌那裡的人們。老作家李若冰先生曾帶病為該書作序,他在《嚮往西部》一文中,曾這樣寫到:“你字裡行間洋溢著激情,蘊涵著一種思考,一種智慧,一種精神,完全屬於你自己心靈的呼喚。無論是你在黃河源頭對生與死的感悟,還是在花土溝油田遭遇沙塵暴襲擊的狼狽;無論是對大自然變遷的追索,還是站在冷湖紀念碑前的憂傷;以及你對生活在荒漠中各種人物的動人素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