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部分(1 / 4)

小說:西部生命 說法 作者:中國必勝

模�本┦屑仁潛豢厙秩ㄐ形�氖凳┑兀�彩潛豢厙秩ㄐ形�慕峁�⑸�厥強凸鄣摹⒄�返摹N頤竊�3月26日將《答辯狀》提交給了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我認為,這是一件非常簡單的管轄權糾紛,至於張建偉提出的原告就被告和便於當事人訴訟的民事訴訟原則的問題,因為按照我國法律適用的有關規定,在法律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只能適用法律條文,而不能適用法律原則,所以這個問題對本案的管轄權根本不會有任何意義。

《西部生命》說法(3)

在等待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作出裁定期間,大約是在四月份的一天,劉元舉電話告訴我,張建偉的律師給他來了一封信,說要與他和解。劉元舉徵求我的意見,我表示可以進行和解,這也是最終了結此案的一條途徑。之後,我與張建偉的律師進行電話聯絡,定於4月下旬他同張建偉來瀋陽進行和解的商談。我又與劉元舉討論了和解方案,確定了和解的原則。張建偉的律師又來電話告訴我,由於他們工作忙,定於“五一”期間來,可從此便沒有音信了。

2001年5月14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作出了裁定,這也是本案的管轄權的終審裁定,但裁定的理由和結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最終撤銷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看著這份裁定,我半天說不出話來,如此簡單的管轄權爭議糾紛是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審判水平低到如此程度,還是另有原因,不可思議。

劉元舉問我,真的要到天津去打官司?下一步我們該怎麼辦?是呀!該怎麼辦?是屈從於這份裁定,還是依法抗爭?我們進行了認真的討論。這是一份終審裁定,本案必須被移送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惟一的司法救助途徑就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人們常說的申訴。但申請再審是非常艱難的過程,對管轄權的再審申請,尤其是向最高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申請再審,在我的律師執業工作中還沒有過,能不能被受理都很難說,更不要說勝訴了。可面對這樣一份有法不依的裁定,我們也只能選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一司法救助途徑惟一的路了。

於是我義無反顧地為劉元舉起草了《再審申請書》,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01)高知終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2001年7月1日曲頡陪著劉元舉再一次到了北京,將《再審申請書》遞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在將近半年的時間裡,此案沒有一點訊息,既沒有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資訊,也沒有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通知。正當我同劉元舉商量如何去追問此案時,在2002年1月的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真是又驚又喜。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僅受理了本案管轄權的再審申請,而且經過認真的審理,還支援了我們的再審請求,這也是我經歷的第一件管轄權再審勝訴的案例,而且是勝在最高人民法院。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愧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確實作到了嚴格依法辦案,使我們看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必將在各級審判機關得到貫徹落實。曲頡在後來的一篇文章中談到此事時,戲說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大紅戳比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大了許多,有小碗口粗壯,鮮紅、鮮紅,煞是喜人。”對於管轄權的再審,我們企盼了半年,終於有了公正的裁決。

2002年3月1日,我在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參加了對本案管轄權再審的詢問,並陳述了對本案管轄權的意見。3月15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高民再終字第1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法律將侵權行為地確定為案件管轄地,有利於查明侵權事實並及時處理該侵權行為。雖然張建偉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據劉元舉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作品《蟬蛻的翅膀》的發表、複製及發行行為均是在北京市實施的,北京市既是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是被訴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張建偉所提管轄異議的理由不成立。原二審裁定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兩便原則’確定管轄不當,屬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並裁定:“一、撤銷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01)高知終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二、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

本站所有小說均來源於會員自主上傳,如侵犯你的權益請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刪除。
上一章 報錯 目錄 下一頁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5 https://www.kanshuwo.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