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有直接訴諸人民,才能解決問題。”
這一回輪到反對派理屈詞窮了。他們也作了反駁,但顯然沒有什麼說服力。格里(馬薩諸塞)的觀點是:如果訴諸人民,結果就會一團混亂,因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無法達成一致。艾爾斯沃斯則說,過去,邦聯議會向誰申請權力呢?是向各邦議會,不是向人民。何況《邦聯條例》也有規定,只要各邦議會授權,就可以修改條款,我們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爾斯沃斯的這個說法被古文諾·莫里斯稱之為“一個沒有前提的推理”。因為今天的這個制憲會議,當年的邦聯根本就沒有料到。而且,古文諾·莫里斯和戈漢姆(馬薩諸塞)都指出了極為關鍵的一點:按照《邦聯條例》,任何一丁點修改都必須十三個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眾人緘口。因為誰都知道,羅德島至今不肯派代表參加。如果按《邦聯條例》來設計憲法批准程式,等於不批准。於是,7月23日,大會以九邦贊成一邦(特拉華)反對的票數透過了麥迪遜他們主張的憲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問題解決了,授權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詳情委員會報告”(憲法初稿)中,授權制憲的已不再是十三個邦,而是“我們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灣、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的人民”,即“十三個邦的人民”。在這個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權與邦權之爭,表面上看算是打了個平手。
但最後的勝利卻屬於民權主義者。這個工作是在會議接近尾聲時完成的。9月8日,會議經過書面投票,選出了一個五人委員會,負責校訂已經透過的條款,形成文字風格和排列順序,所以又叫“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當選的五位委員是:約翰遜(康涅狄格)、漢密爾頓(紐約)、古文諾·莫里斯(賓夕法尼亞)、麥迪遜(弗吉尼亞)、魯弗斯·金(馬薩諸塞)。現在看來,這個委員會所做的工作,並不僅僅只是“形成文字風格和排列順序”這樣一種技術性處理。他們還在非常關鍵的地方做了手腳。我們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階段辯論小結”(即《提交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的辯論結果》)中,授權的也還是“十三個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兩天以後),在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憲法成稿)中,十三個邦的名字不見了,授權的變成了“我們合眾國人民”。當然,不改是不行的。因為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並沒有派代表參加會議,豈能“盜用”其名義?只寫十二個邦的名字更不行。羅德島本來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入聯邦(事實上羅德島也是最後一個批准《聯邦憲法》的邦)。所以,將“十三個邦的人民”改成“我們合眾國人民”,也可以視為一種具有政治智慧的“技術性處理”。
但這樣一來,就不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換日了。因為授權的如果是“十三個邦的人民”,則“美利堅合眾國”仍可視為邦聯。現在,授權的是“合眾國人民”了,這就意味著國家的體制,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這當然不會不引起爭議,只不過爭論發生在他們“做手腳”之前。事實上,在權力基礎和國家體制這兩個問題上,雙方的爭論都十分激烈。爭論的焦點不但在於權力的基礎究竟是邦權還是民權,也在國家的體制應該是共和國聯盟還是單一共和國。或者說,是邦聯(confederation)、聯邦(union),還是單一制民族國家(nation)。
三 合眾國向何處去(1)
前面說過,所謂“合眾國”(United State),可以是邦聯(confederation),也可以是聯邦(union)。邦聯和聯邦是不同的。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聯合體。邦聯成員國保留主權,但在軍事、外交等方面採取一致行動。聯邦則是由若干個具有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邦或州)聯合而成的統一國家。它的特點,是全國有統一憲法和最高政府,各行政區域也有自己的憲法和政府。前一條,把聯邦和邦聯區別開來。後一條,把聯邦和單一制民族國家(nation)區別開來。也就是說,單一制民族國家各行政區域(省、市、縣)沒有區域憲法和依據區域憲法設立的政府,邦聯則沒有統一憲法和最高政府,唯獨聯邦都有。另外,邦聯的成員(國家)擁有完全獨立的主權,民族國家各行政區域(省、市、縣)完全沒有主權,而聯邦制度中的邦或州則既有主權,又部分交出主權,可以說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