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修改”。這其實等於說,《邦聯條例》是不可修改的,更不用說重新制憲了。所以麥迪遜回應說,《邦聯條例》在這方面本來就有問題,弄得許多邦的議會動不動就以不批准相要挾。馬薩諸塞代表魯弗斯·金更是一語道破天機:各邦議會在批准過程中是權力的失去者,他們怎麼會贊成?也就只好另想辦法。
所謂“另外的辦法”在後來的討論中成熟了,這就是:將新憲法交給各邦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邦議會推薦,人民選舉。那麼,這和各邦議會批准又有什麼不同呢?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人民選舉的,難道各邦議會的議員不是?當然也是。不過,邦議員雖然也由人民選舉,邦議會卻只代表各邦的利益,並不代表整個“美利堅合眾國”,也不代表全體“美國人民”。換句話說,制憲會議代表和參眾兩院議員,他的代表性是不一樣的。各邦議員和各邦議會代表的是“邦權”,各邦代表和代表大會代表的是“民權”。所以,哪怕最後各邦選出的制憲會議代表就是他們參眾兩院的那些人,這會議也得叫“制憲會議”或“代表大會”,不能叫“各邦議會”。
看來,不但我們中國人重視“正名”,美國人也不馬虎。不敢馬虎的原因,是他們特別看重授權,尤其是立法的授權。在他們那裡,授權人的地位,是要高於接受授權者的。在所有的授權人當中,又以人民的地位為最高。如果新憲法由各邦議會批准,就意味著各邦議會是授權人。這樣一來,聯邦憲法就無法高於各邦憲法,全國政府也無法高於各邦政府。因為各邦憲法和各邦政府都是人民授權的。人民授權各邦,各邦授權全國,如此說來,聯邦憲法和全國政府豈不是變成“孫子”了?這當然和制憲的初衷相去甚遠(關於這一點,麥迪遜在6月19日的發言中有所闡述)。顯然,唯一的辦法,就是新憲法和新政府都直接由人民授權,而且必須用“合眾國人民”這樣一個集體的名義。也就是說,未來的新憲法和新政府,只有當其授權人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合眾國人民時,才能高於各邦人民授權的邦憲法和邦政府。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二 誰來批准憲法(2)
這就必然要遭到極力維護各邦主權的那些“邦權主義者”的抵制。如果說,6月5日謝爾曼的話說得還算比較委婉(沒有必要),那麼,6月20日蘭欣發言時就不很客氣。蘭欣先生的發言乃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個無法更改的事實。每個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裡,和自己的邦息息相關的。因此他認為,議員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議會選舉也好,由各邦人民選舉也好,他們代表的東西不會有什麼兩樣,這就是“一個由人民結合而成的擁有主權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為數眾多的個人”。也就是說,不要指望參加制憲會議的“人民代表”只代表民權,不代表邦權。他們同樣是會維護邦權的。至於指望各邦“自願放棄主權”,蘭欣認為想都不要想!他不無譏諷地說(我相信他說這話時嘴角一定掛著冷笑):“連指望一個邦放棄主權都不可能,何況十三個!”
馬里蘭的路德·馬丁也態度強硬旗幟鮮明。他說他寧可犧牲全國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馬丁說,當年脫離英國時,美利堅人民原本是可以統一為一個國家的。但他們寧願把自己建立為十三個分開的主權,也不想融合為一個主權。因為他們把自己的生命、權利和安全,都寄託給這些分開的主權了。他們理所當然地要依靠這些主權。這意思也很清楚:你們不是講民權嗎?那我告訴你們,──邦權即民權!
6月20日的辯論除梅森說了句“認可之權,不在這裡,而在人民”外,並未交鋒。交鋒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討論憲法批准方式時,康涅狄格的艾爾斯沃斯提議將新憲法交給邦議會批准。新澤西的佩特森附議,梅森和倫道夫反對。梅森說,把新憲法交給人民這個權威,是所有主張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議會無權批准這部憲法。因為議會是憲法的產物,豈有反過來批准憲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議會有權批准,那麼明天的議會就有權否定。這樣一來,豈非置全國政府於脆弱動搖之基礎,不得不聽命於各邦之立法?何況不少邦的憲法本身就沒有透過人民批准,這些邦的政府也沒有得到明確的、無可置疑的授權。他們的憲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設的授權基礎之上的。這意思等於說,邦憲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來就有問題,如果再由邦議會批准新憲法,豈非雙重的“不合法”?
接著,倫道夫又補充說,難怪在某些邦裡,習慣法要高於《邦聯條例》了。因為《邦聯條例》只得到各邦議會批准,沒有得到人民這個最高權威批准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