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4 / 4)

有“半主權”。

這樣看來,1787年以前的美利堅合眾國,就有點不三不四,非驢非馬。她固然不是聯邦,更不是單一制民族國家,卻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邦聯。因為她的成員並不是真正擁有完全獨立主權的國家,而是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這些邦是“聯合獨立”(即“聯合建國”)的,連自己也說不清到底算不算主權國家。所以,這個聯合體不變不行。當然,變,也有兩種變法。一是十三個邦完全獨立,各自建國。建國之後,願意聯合,就組成邦聯;不願意聯合,就各自散夥。或者願意聯合的就聯合,不想聯合的就不聯合,也可以三三兩兩地聯合成好幾個邦聯(南北戰爭時南方各州就搞了這樣一個“邦聯”)。另一種變法,則是十三個邦完全放棄主權,組成一個統一共和國,即變成“一個主權,一部憲法,一個政府”的單一制民族國家(nation)。麥迪遜、倫道夫、漢密爾頓他們最早的想法,就是後一種。

所以,費城會議一開始,他們就把“全國最高政府”的口號提出來了。從理論上講,這當然沒有什麼問題。誰都知道,邦聯的情況不佳,就因為沒有這樣一個政府。所以這一提案在會議一開始便以六邦贊成(馬薩諸塞、賓夕法尼亞、特拉華、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一邦反對(康涅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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