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契約,甚至為社會全體成員制定一部新的憲法。那樣一來,新澤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會不幸落入最後被承認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條約(即國與國之間的結盟),那麼,根據自由結盟的國際法原則,任何一方如果違背任何一項條款,結盟便可視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們選擇使用非常手段迫使違約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聯條例》中沒有可以動用武力迫使違規之邦就範的條款,而違背《邦聯條例》的例子則不勝列舉,且行徑惡劣。其中最聲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澤西的一項立法。根據這項立法,新澤西代表在邦聯議會中的作用,似乎就是專門唱對臺戲(請參看本書第二章第二節)。麥迪遜的意思也很清楚:你們不是口口聲聲要維護邦聯嗎?你們不是說《邦聯條例》神聖不可侵犯,動都動不得嗎?然而帶頭違背和破壞條例的恰恰就是你們!
佩特森當然無言以對,只有蘭欣在6月20日重提會議無權制憲的舊話。於是梅森(弗吉尼亞)便不客氣地說,沒想到時至今日,居然還有人拿這種觀點來胡攪蠻纏!老實說,本次會議到底是否有權制憲,認可之權,不在這裡,而在人民。事實上,在國家出現危機的時候,只有突破授權才有出路。想當年,我們和英國談判時,正是因為談判代表大膽突破了邦聯議會目光短淺的桎梏,才為國家贏得了體面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為比銅像還要經久的紀念碑。這意思也很清楚:制憲和獨立一樣,也是一次革命。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能那麼婆婆媽媽。什麼授權不授權,在革命時期和緊要關頭,授權也是可以突破的!
這種說法,佩特森、蘭欣他們還同意嗎?恐怕不會。
其實,這是一場沒有結論的辯論。大會和委員會都沒有對會議的性質問題進行表決。做結論的是會議的實踐。隨著會議朝既定目標前進,一個新的條例便逐漸浮出水面。當它最後終於成形時,誰都明白,這就是一部憲法。
至於授權問題,麥迪遜們採取了一個高明的(也可以說是狡猾的)策略,──“以人民的名義”。《聯邦憲法》的序言這樣寫道: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和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而《邦聯條例》的序言則是:
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灣、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之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
這就很清楚了:《邦聯條例》是各邦授權,《聯邦憲法》卻是人民授權。或者說,制定《邦聯條例》的是十三個邦,制定《聯邦憲法》的是“美利堅人民”。這就從根本上顛覆了邦聯和《邦聯條例》的基礎,用人民(people)這個既現實又抽象的政治群體作為新國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權人,並以他們的名義實現了國家性質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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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誰來批准憲法(1)
制定憲法的既然是“人民”,那麼,有權批准憲法的當然也就同樣只能是“人民”。這也是麥迪遜他們早就想好了的。在他們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中,就明確規定“對《邦聯條例》的修改意見”(實為新的《聯邦憲法》)應由“人民代表大會”(convention)批准。這個“人民代表大會”不是咱們的“人大”。它是專門為批准憲法(包括批准本邦憲法和聯邦憲法)召開的,因此也可以譯為“制憲會議”(本次費城會議的英文名稱就是convention)。不過費城會議的代表是各邦議會任命的,將來批准憲法的convention,其代表則應由人民直接選舉。會議的方式,可以是全國的代表集中起來開會,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會分別討論。總之,批准憲法的,是人民代表大會或各邦制憲會議,不是各邦的議會。
這一提案同樣遭到反對改變會議性質和反對建立全國政府的人的反對。6月5日,當會議討論到這一條款時,康涅狄格的謝爾曼立即表示:這種由全民批准的程式沒有必要。他的理由是:《邦聯條例》已經規定,更改條例只要取得邦聯議會和各邦議會批准就行,交由人民批准是多此一舉。
這道理當然誰都明白。但問題是,麥迪遜他們的目的是制定憲法,而不是修改條例,豈能按照《條例》的規定去做?按照《條例》的規定,“除非取得邦聯大會同意,並在事後得到各邦議會確認,任何時候不得對《邦聯條例》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