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2 / 4)

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這就是所謂“美國理想”。在許多美國人看來,只要產生並說出這個理想,他們就算有了自己的國家。所以,他們就把發表《獨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為自己的建國日。何況在《邦聯條例》透過後,他們又有了一個國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尤其是英國的承認。這當然只能靠拳頭來說話。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約》簽訂以後,這些勝利了的鄉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農民,也包括他們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總司令喬治·華盛頓,便歡天喜地地一鬨而散,解甲歸田,回自己的農莊過日子去了。直到四年以後,這些傻乎乎的(或者說天真的)美國人才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一個名副其實的國家,可不是隻有理想就行的。

實際上那時的“美利堅合眾國”,也既不像樣子,又情況不妙。這個“國家”沒有國家元首,沒有政府首腦,也沒有一個真正的政府。許多權力(比如對外宣戰、和約締結、外交主導、貨幣制造),是由一個一院制的議會來行使的。議會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兩職,而且權力其實很小。比如組建海軍、從各州招募軍隊、解決各州爭端等,就至少需要三分之二State的同意。這就難以鞏固和發展獨立戰爭的成果,無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國人在海上的騷擾,以及本國農民的起義,也實在承擔不起諸如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國家安全之類的重任。原本鬆散脆弱的聯盟(United State),甚至面臨動亂、內戰、無政府狀態和分崩離析的危險。沒法子,勝利之後分道揚鑣的各個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開會討論解決的辦法。這就是歷史上被稱作“制憲會議”的1787年費城會議。它的任務,是修改《邦聯條例》。因為在許多人看來,問題就出在《邦聯條例》上。

問題雖然出在《邦聯條例》上,但也是有歷史原因的。1777年透過的《邦聯條例》是美國革命時期的產物,自然存在明顯的草創性和過渡性,在許多原則問題上是含糊其辭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所謂“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 of America),究竟是獨立主權國家的結盟,還是高度自治地區的聯合?也就是說,它是一個主權國家,還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如果是一個主權國家,那麼,構成這個國家的十三個State就是“州”,美利堅合眾國就應該叫做“州聯”(事實上也有人主張用這種方式來翻譯United State)。相反,如果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則United State就是“國聯”,State也得理解為“國家”。可惜“州聯”和“國聯”都不準確,“合眾國”(United State)既不是“州聯體”,又不是“聯合國”。為了說清楚這一點,我們只好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再交代一遍。

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2)

前面講過,獨立戰爭之前現在叫做“美國”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Colonies)。1754年的6月,有七個殖民地的代表在阿爾巴尼召開了一次聯席會議,原因是為了應付法國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脅。雖說這只是一次臨時的動議,卻也開始了他們的聯合。十一年後,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稅法大會”,會上提出了“美利堅人”(Americans)的概念。這就有了一個籠而統之的“美利堅民族”。等到1774年第一屆“大陸會議”召開時,事情就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的那些Colonies,實際上已經變成了“聯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一個美利堅人的聯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 of America)。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屆“大陸會議”期間,又發生了第二個重大變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爾率先透過了自己的憲法,建立了自己“主權、自由和獨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屬殖民地則在兩年間紛紛效法(馬薩諸塞則在1780年6月16日透過新憲法,以取代1776年的舊憲法)。這樣一來,原來的Colonies(殖民地),就變成了具有“半國家”性質的State。這個State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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