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專利應用於並不打算自己去生產的產品。結果,專利運用數量急劇上升,從20世紀80年代早期的每年10萬,到21世紀以來上升到40萬,大大快於研發的進展。與此同時,專利配套在1995~2005年間翻了一倍,企業和消費者負擔了鉅額費用。為遏制對美國專利體系的濫用和限制製造專權,2006年和2007年,高階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增加了運用專利的難度,削減了專利持有人的權利。
在下一章我們將指出,個人和企業從新發現中攫取利益從本質上而言並沒有錯,它是市場對創新激勵的一種形式。無論如何,需要進行利益權衡:即利用專利體系獲得過大(或時間過長)的壟斷權利帶來的損失與激勵創新帶來的收益、短期壟斷利益的實現與對未來競爭的潛在影響等進行比較。
支援企業(或支援工會)不能等同於支援市場
左翼陣營的人們容易認可工會支援和工人運動支援的反競爭政策(包括貿易保護主義),右翼陣營人們更能容忍維護企業利益的壟斷。但兩種情形同樣惡劣、有失公平、浪費資源並與消費者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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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技術和市場如何在限制壟斷方面優於政府幹預(1)
一個多世紀以來,美國和其他國家政府一直設法削減壟斷權力。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些企業家透過控制石油、煤炭和菸草市場積累了鉅額財富,引起了政治上的反對浪潮,美國成為首個實行反托拉斯政策的國家,導致了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法案的透過。自此以後,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的多數反托拉斯行動集中處理3類反競爭行為:超大規模;捆綁銷售;掠奪性定價。
美國幾家最大的企業都受到了反托拉斯機構的徹查,包括美國鋁業公司、派拉蒙影業、註冊特許分析師(RCA)、IBM公司、AT&T公司和微軟公司。反托拉斯機構致力於打破大公司佔有過多市場份額(如IBM公司、AT&T公司和施樂公司),阻止形成“主導市場地位”的併購和其他“貿易限制”行為(如微軟被指控將Web瀏覽器與Windows作業系統捆綁銷售以及掠奪性定價)。雖然一致認為一些極端反競爭行為如明顯的限價行為和併購壟斷行為得到成功的抵制,人們逐漸認識到反托拉斯政策並非是反競爭行為的切實有效的方式,這兩方面都是真實而可察覺的。這種狀況的出現有以下幾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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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案子歷時太長,待處理結果揭曉時,市場早已時過境遷了。IBM和微軟的案子耗時10多年,涉案企業和美國納稅人都為此負擔了鉅額成本。最終,新技術(比如,PC和因特網)和新的競爭對手(如谷歌和雅虎)在限制市場勢力上比歷經若干年的法院審理起的作用更大。
� 通常很難確定界定違反競爭的行為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
� 同樣很難對反托拉斯法造成的損害實施有效的補救措施。
� 技術日新月異,不斷變化中的市場面臨許多新的挑戰,不當的反托拉斯行動會阻礙創新,製造的事端多於解決的問題。
� 最後,現實的反托拉斯實踐有可能被高度政治化,競爭者透過數千萬美元的院外遊說,利用該過程取得戰勝對手的競爭優勢。繁重的法律成本和嚴格的限制(即使是暫時的)可能傷害企業,尤其是對生產靈活多變的高科技產品的企業的傷害更為突出。
大的並不必然是壞的
有一種市場具有隻需一個企業控制的自然屬性,這樣的“自然”壟斷是由於規模經濟的存在。在一些情形下,巨大的“沉沒成本”使競爭對手不可能進入市場(否則會造成浪費)。自然壟斷的例子有19世紀的鐵路運輸和20世紀的電話公司。
21世紀的自然壟斷是網路效應(或網路外部性,是經濟學術語)。多種資訊科技都會因通用格式和系統而使消費者受益。網路產品的經典例子是微軟作業系統(及其以後的各種版本)、VHS(與Betamax的家庭錄影機之爭)和Blu�ray DVD(與HD…DVD的高畫質電影光碟格式之戰)系統的錄影與電影播放。
在市場條件適宜自然壟斷或網路效應時,企業——最早的行動者——會孤注一擲經常(並不總是)得到最豐厚的回報並最終控制市場。例子有AT&T、IBM、微軟、蘋果和谷歌等公司。
時至今日,反托拉斯機構根據企業市場地位進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