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方面宣佈:在曼谷的瑞士領事館早在8 月17日就曾電告英國外交部,通知他們暹羅當局正在安排立即釋放盟國平民,其中包括一百七十名曾被關在城內拘留營的英國僑民;但是暹羅當局建議這些人暫時住在拘留營裡,以避免他226 們同那些仍然呆在原地的武裝的日本軍隊之間可能發生意外事件。
9 月初,一個暹羅代表團訪問了設在康提的東南亞司令部,司令部向他們提出了實行軍事佔領和政治解決辦法的兩份建議。暹羅人願意接受前者,但是拒絕後者。
東南亞司令部的美國軍官們支援並鼓勵暹羅人拒絕後一建議;他們發回華盛頓的報告還引起了國務院的干涉。結果,關於政治解決的條款留待以後討論,而軍事佔領則立即實行。一旅英國和印度軍隊於9 月7 日至13日間從緬甸空運到了暹羅。
在暹羅,佔領軍的任務就象在東南亞的其他地區一樣,主要是負責看管日本的投降人員以及解救盟國方面被拘禁的乎民和戰俘。在後一項任務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處理由於緬暹鐵路悲劇所造成的後果。在建築這條鐵路的過程中,有一萬二千餘名各種周籍的戰俘,連同從東南亞各國強行徵召來的數目不詳的民夫一起,喪失了生命。據估計,這些民夫的總數在二十五萬人以上,其中查明下落的大約只有三萬人。
然而,比起在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亞的類似的部隊來,這支佔領軍的任務算是輕的,因為它是在一個國內政治形勢相對穩定的國家裡執行任務。由於這個緣故,駐暹盟軍絲毫沒有捲入當地的政治糾紛。在康提開始的、而在1945年11月東南亞司令部遷到新加坡後繼續進行的談判,只涉及暹羅和英聯邦之間的媾和問題,而沒有涉及暹羅的國內政治問題。
英國備界普遍認為,當初暹羅政府是在幾乎沒有選擇餘地的情況下宣戰的。當時盟國甚至連它們自己在東南亞的領地都無法捍衛,更談不上保衛暹羅了。而暹羅人又顯然沒有能力抵禦日本人的進攻。再者,不但親日首相披波·頌堪元帥已於1944年7 月被趕下了臺,而且在戰爭的最後階段,東南亞司令部已同暹羅政府的高階人物——如攝政乃比裡·帕依榮——建文了聯絡,從而227 組成了一個暹羅抵抗運動。
由於日本出乎意料的突然投降,自由泰人——人們這樣稱呼抵抗運動的成員——的武裝活動已無必要,但它的精神卻是存在的。
不過,暹羅是宣過戰的,這是個事實,而且它對於當初犧牲緬甸、馬來亞和印度支那的利益而從日本人手裡接受新的領土一事,絲毫也沒有反對過。至千它的和談建議,那是在日本人已經顯然就要失敗的時候才向盟國提出來的。
這幾方面的權衡結果,反映在1946年1 月1 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廈簽訂的媾和條款裡。因而這些條款並不過分苛刻,但又確實是某種懲罰,雖然暹羅被迫提供的賠款是以無償提供大米的形式支付的(受惠國中不包括英國自己)。這個條約規定:
暹羅歸還從緬甸和馬來亞併吞來的領土,並賠償由於暹羅的古領所造成的損失;歸還英國的財產,包括柚木林和錫礦的股權以及開採權,並賠償所蒙受的損失或破壞:恢復英國的銀行和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貸款利息,並追加拖欠期間的利息;談判新的商務和航運條約,以及同英國和印度之間的新的領事協定;恢復同鄰近的英屬領地之間的貿易。除了這些相當於恢復“戰前狀態”的條款之外,暹羅還保證在聯合國透過的可能與暹羅有關的一切國際安全措施中給予合作,特別是在那些可能同馬來亞、緬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區有關的措施中給予合作(第六條)。暹羅還保證未經英國政府事先同意不得開鑿穿過克拉地峽的運河(第八條)。此外,暹羅還保證:禁止在1947年9 月1 日以前出口大米、錫、橡膠和柚木,除非是根據設在華盛頓的聯合糧食委員會的建議(第十三條);保證在曼谷為一個由英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無償提供一批相當於條約簽訂之日,暹羅全部積餘的、總量可達一百五十萬噸的大米,或者數量相當的稻穀(第十四條);保證以商定的價格向同一大米機構提供除滿足暹羅國內需要之外的全部退羅大米,直到1947年9 月1 日為止(第十五條)。條約還規定英國和印度支援暹羅申請加入聯合國(第二十二條)。
條約的序言中肯定了暹羅抵抗運動在戰爭期間所做的工作。英國在簽署這個條約時,既代表它自己,也代表22了印度,因為印度軍隊在戰勝日本的過租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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