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掀起了一個透過宣揚犧牲、合作和自願工作等新精神來重建祖國的運動。他們還企圖建立一個宣揚民主的新聯盟,以提高全體人民的覺悟,使他們能在民主制度下行使自己的新職責。他們還讓天皇進行非正式的視察旅行,並由報紙報道他的日常生活,以實現“天皇民主化”。與此同時,自由黨作為主要的反對黨,地夥加強了,而且,民主黨不大熱心於與社會民主黨在內閣中合作,他們提出,社會民主黨的某些人與一樁囤積居奇的醜聞有牽連。最後,當內閣為了實施穩定物價與工資的計劃而不得不釋出一系列懲處命令時,它的地位就進一步削弱了。這種做法在舊憲法之下是慣常有的,但顯然違背新憲法的條款,因此內閣受到盟軍最高統帥部的警告,說它無權釋出這樣一些命令,並說除非國會明文規定,否則內閣的命令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到1947 年底,社會民主黨開始感受到全世界政治氣候中左右兩極分化傾向日益增加的直接影響。開頭支援過片山的許多人認識到,片山未能實現基本上改善日本的經濟地位。在黨內,加藤勘十和鈴木茂三郎這兩個左翼領導人在聯合政府內變成了難於控制的人物。在1948 年1 月黨的全國會議上,片山的領導遭到挑戰。原先作為聯合組閣基礎的那個包括十點的方案被否定了,提出了停止對戰時公債支付利息的要求。這次會議還反對政府提出的增加郵資和鐵路票價的方案。當這個方案在眾議院投票表決時,國會內社會民主黨的左翼議員站到自由黨一邊,反對這一方案。很明顯,片山失去了對自己黨內的控制,同時也失去了眾議院的信任。最後,他於1948 年2 月19 日辭職,日本社會民主黨執政的第一次嘗試宣告結束。
(三)警察制度的改革和其他行政改革
儘管內閣變更,日本的民主化程序透過中央政府內的行政改革仍在繼續。玫革方案通常是緊跟著盟軍最高統帥部設立的特別委員會所作的建議而提出的,成為新法律的一部分;一經說服內閣採納之後,新法律立即透過。
警察制度的改革就是這種程式的最好例子。日本的警察是投降前獨裁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自從投降以來,新的警察還沒有贏得人民的信任。
如果佔領軍撤走,他們能不能控制住老百姓,還是一個問題。由前紐約市警察局專員劉易斯·J ·瓦倫丁和密執安州警察局局長奧斯卡·G ·奧蘭德參加而組成的一個特別委員會,在盟軍佔領的第一年就來到了日本。他們的改革警察制度的計劃,設想分散中央集權,其中包括放寬內務省對警察部門的控制。但在1947 年2 月,吉田內閣建議都、道、府、縣和地方警察的監督和掌管權仍由內務省保留。直到1947 年7 月,對此沒有采取進一步行動。到了1947 年7 月,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通知片山內閣說,司法、法律和警察制度的改革對於日本的民主化來說,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內閣設立一個“司法和警察制度委員會”,從事研究並提出適當的法規,以組織法務省和各個執行法律的機構。盟軍最高統帥部在致內閣的備忘錄中堅持認為,不分散警察部隊集中在中央的權力,“將鑄成一個可悲的、不可饒恕的過錯”。①而且盟軍最高統帥部還通知說,除非立即、全面和最終實行權力分散,否則任何改革的建議將得不到批准。新的建議提交給了盟軍最高統帥部,一個新的“警察法”終於在1947 年12 月17 日頒佈,從1948 年3 月8 日起生效。這個新法律採納了分散權力的原則,將警察分成地方城市警察和國民鄉村警察兩種。前者人數限制在九萬五千名以內,由地方行政委員會管理,並由它們指揮使用。三萬名國民警察則在鄉村地區和不滿五千人的小城鎮行使職責。行政上,他們受“國家公安委員會”管理,但行動上,他們受都、道、府、縣行政委員會指揮。首相只有在宣佈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才可以獲得掌管這兩種警察的權利,而首相的這種行動必須在二十天內由國會批准才行。警察的職責僅限於通常由警察部隊執管的公安任務。從前由警察行使的其他職責則轉給地方政府或全國性政府的其他部門。②雖然最後方案在好幾個月以後才透過,但當時成立了海上保安廳,負責日本領海的警察、關稅和巡邏任務。因此,日本極權主義的最強大機構之一得到了改革,使以後儘可能難以再利用它建立一個警察國家。
警察體制的這些改革也為完成其他一些重要改革開闢了道路。正如上面指出的那樣,內務省是官僚政治的心臟,是國內事務集權的焦點。它透過對地方政府事務和整個警察部隊的控制,成了極權主義最重要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