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部分(2 / 4)

事宜;另一個為軍政府,負責監督比利時全國的行政機構,保證為了德國的戰爭努力全面剝削比利時的經濟。軍事司令部下面分設四個戰區司令部、五個戰地司令部以及若干分割槽司令部和地方司令部。戰區司令部和戰地司令部都設有德國軍事法庭,各級司令官都有權懲辦反對德國武裝部隊的罪行和破壞治安的一般罪行。軍政府的首腦是埃格特·雷德爾將軍。他以這一身分在處理民政、政治和經濟問題方面充當法爾肯豪森的主要助手。因此,雷德爾的機構又分為若干部門,諸如“經濟總部”、“生產”、“司法”、“交通”等等。此外,它還在比利時各個大小企業單位裡派駐了專員,並對它特別希望控制其活動的所有機構指派了代表或聯絡官。同時,德國政府的某些部門——如外交部、宣傳部以及蓋世太保——都在比利時設有它們自己的代表所主持的辦事處。蓋世太保在希姆萊的代表容克勞斯的領導下,在比利時建立了一個完整的機構,奉命對德國人和比利時人都同樣進行偵察。

儘管德國人的控制在最高一級是全面的、無所不包的,但是,比利時的實際行政工作是由比利時國家的舊機器在繼續執行,也就是說,由全體文官在政府各部門的秘書長領導下執行。另一方面,秘書長們這時已取得了按照合法的憲法根本不應行使的權力。他們本來只是對國王的一個大臣負責的政府各部門的常務首長,自身並無任何執行權力,這時卻都具有大臣的地位與性質,擁有為了佔領國獨有的利益而行使的廣泛權力。的確,德國入侵的當天(1940年5月10日)透過了一項法律使他們的地位變得有點含糊。該項法律批准了早先透過的一項法律(1935年10月5日),而那項法律則規定萬一比利時遭到敵人佔領,某些官員應堅守崗位,並授予他們某些通常屬於他們上級的權力。不過,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在有關官員“同他們'平時'對之負責的上級領導失去一切聯絡”時才能行使這種權力。而且,根據海牙公約,這些官員只有在佔領國尊重該國現行法律的情況下,才有義務協助佔領國工作。皮埃洛在答覆一個秘書長的詢問時寫道(1940年5月15日):“違背國家的法律和特別法令雖然是錯誤的,……但是如果遵守法律條文而有利於敵人推行其計劃,那麼這也是同樣不能允許的。”他又補充說,象1940年5月10日的那類法令,“不論比利時政府在頒佈時是如何可以為之辯護,甚至是如何值得稱讚的,然而及至它為敵人貫徹執行時,那又完全是另外一種性質了。”

儘管有了這些告誡,原先的秘書長們大多在最初都樂於繼續留任,只有一兩個人立即拒絕工作,再不然是被德國人強迫離職。但是,一年之內,在這些秘書長中就發生了若干變動,這或是由於他們有所覺悟而自動辭職,或是由於德國人精心策劃了一項法令(1941年3月7日),規定了六十歲為某些等級的官員的退休年齡,從而可以將某些不可靠的或難以駕馭的官員悄悄地免職。在這以後,某些關鍵部門的秘書長是些什麼樣的人,就可想而知了——都是一些樂於推行德國政策的工具。其中最主要的是內政部秘書長羅姆塞,他的職權大為擴大,使他能控制憲兵隊、衛生部門、物價管制機構等,並把同夥的通敵分子都安插在憲兵隊、省和地方的行政機構,甚至地方學校(這種學校的教師一般是由地方指派的)中。同樣,司法部秘書長舒安也在地方司法官員中安插滿了新秩序的擁護者。經濟部秘書長利曼把觀點相同的人安插到重要的經濟崗位上。農業部秘書長德溫特把原來的糧食部並進了他的部,並透過全國農業與營養協會(強迫農民參加的一個協會),透過設定特別法庭來審判違反糧食條例的案件,使比利時的全部農業生產都可以為德國人的利益服務。

這樣,德國軍事司令官和比利時的秘書長們就共同頒佈瞭如此繁多的、涉及國家與個人生活各個方面的新法律與新條例,因此最終必然使比利時以前的法律歸於無效,並破壞了國家的憲法。德軍司令官有權頒佈法令,這些法令倘有需要,可以使比利時的一切法律失效。因此,最明目張膽的破壞憲法行為一般就是採取這樣的方式,而需要使這種破壞生效的純行政措施則交給秘書長們去辦,由他們頒佈命令以付諸實施。雖然如此,毫無疑問,由於馮·法爾肯豪森個人的品質以及德國推行的想以溫和的待遇贏得比利時合作的這一總的政策,這個政權最初並不象在其他被佔領國家實行的、德國民政與軍政機構並存的那種雙重體制那麼令人難以忍受。但是,等到比利時人民逐漸認識到這個政權的根本目標時(即完全分裂了原來的比利時國家,並殘酷無情地掠奪其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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