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
隨著30年前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中國海外投資政策的發展經歷了從無到有建立了完整的政策系統。這些政策包括“專案建議審查和審批”,以及海外投資的管理和推動。這一政策體系加速了中國海外投資的逐步發展,包括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1979~1983年
試行階段的特點是中央的大力控制和企業只能得到批准的有限數量的海外投資專案。最早確立的中國海外投資規定是1979年8月國務院制定的15項經濟改革措施。在第13條中,政府規定“批准在國外建立公司”。雖然海外投資作為一項改革措施得以實施,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缺乏海外投資經驗和有限的外匯儲備的限制,投資活動受到嚴格控制。1979~1982年,不管投資規模大小,何種型別,所有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一律要提交國務院審批透過。
1983年,國務院指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簡稱“外經貿部”,MOFTEC)管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審批工作。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主要接受單個審批工作,並沒有標準流程。成立一個海外合資企業(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通常投資額要求超過100萬美元,中國投資方必須先向市、省或自治區政府監管部門申請。這些政府審批部門透過後,把投資專案提交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會再徵詢中國駐外國使館和相關政府部門建議。最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決定是否批准該專案。數額低於100萬美元的小型專案,投資方審批部門可直接向中國駐外國使館提交獲得審批。1979~1983年,中國海外投資額非常有限,每年只有920億美元。
2�第二階段:1984~1992年
面對中國企業國際投資的需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出臺了《關於在境外開辦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式許可權和原則的通知》(1984)。之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還頒佈一項新規定:《關於在境外開辦非貿易性企業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辦法的實行規定》(1985)。
在這個階段,中國海外直接投資的管理從檢查審批獨個申請轉變成為標準審批流程,建立了基礎的中國對外投資管理系統。新規定明確規範了海外投資的先決條件,並明確指出海外投資的權利不僅僅只侷限於一部分企業。1984~1991年,中國海外投資顯著增長,每年可達2億美元,同時,每個企業的投資額也增加到了140萬美元。
隨著中國對外投資的增加,投資散亂、不合理的問題暴露出來,造成投資失敗和相關負責人攜款逃往海外的情況。這種問題的造成主要是因為企業在國際管理中缺乏經驗和中國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的紕漏。為了解決問題,同時考慮到中國極度缺乏外匯儲備的情況,政府出臺的《加強外國投資控制的通知》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審批流程做了重新規定(包括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
根據規定,中國最高經濟政策制定部門國家計委(現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NDRC)協同其他相關部門審查所有對外投資專案的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這些專案或申請政府貸款,或尋求政府擔保從國外銀行獲取貸款,或中方投資額超過100萬美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負責審查批准這些專案的合同和章程。如果專案中方投資額超過3 000萬美金,國家計委協同其他相關部門初審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並提交國務院最後審批。如果專案中方投資額低於100萬美元,符合現行外國投資政策,並且專案融資和產品分銷不需要政府支援,該專案建議書和合同可由國務院指定部門、省級政府或自治區政府審批透過即可。
二、海外投資政策和管理(2)
和1985年建立的制度相比,1991年實行的新的審批制度加強了對海外投資的控制,大規模投資尤其明顯。審批制度的步驟也有所增加:小型專案(低於100萬美元)由三個部門而不是原來的兩個部門審批,大型專案(高於100萬美元)由五個部門而不是原來的三個部門審批。審批內容也更加具體:專案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合同和章程。
3�第三階段:1993~1998年
1993年,鑑於海外投資持續增長的需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開始起草《中國海外企業管理規定》,藉此提高海外投資的管理狀況。外經貿部負責專案審批過程和管理海外企業及對外投資政策。發改委負責審批專案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其他部委、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