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它會引出一個荒唐的結論:馬友友為我們演奏大提琴或者貝克漢姆為我們表演他的球技都是剝削,最終我們發現這個世界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正常的生活。用自己的勞動和技術去交換自己想要的東西,這是人類社會最普遍的活動,沒有這種活動生命將無法延續。出於同樣的原因,很難理解為什麼當一個人與另一個人透過性活動獲得快樂的時候就一定會有剝削和墮落。
第二種描述更值得嚴肅關注。現在,是不是剝削不再看某人是否不得不作為工具為他人的目的服務。可能導致剝削問題的是決定了一個人怎樣為另一個人服務的特定條件和情境。就像艾倫。 戈德曼(Alan Goldman) 所說的一樣,對正常的性關係而言,最重要的條件有兩條:第一,明確參與者都是完全的自由和自願,沒有人被看做只是提供服務的工具;第二,尊重我們的性夥伴並不是不從他們那裡追求快樂,而是承認他們的“主體性”或者“人性”。這就是說,當我們的慾望得到滿足時,我們不應該忘記我們的性夥伴也是一個“有著需要和慾望的主體”,他也應該得到滿足。因此,我們對性夥伴的義務必然是一種“互惠的義務”,需要明確的是快樂應該是雙方的,而不是單方面的。按照戈德曼的觀點,這就可以建立把人作為工具而又沒有剝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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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防止我們墮落的唯一尺度
對康德而言,婚姻是使不平等的性關係變得平等的唯一途徑,也是清除性關係中剝削因素的唯一途徑,這種剝削必然植根於把性夥伴當成工具的性關係中。在婚姻關係中,婚約會使雙方都獲得“擁有對方整個人的全部權力”,從而使雙方“重新獲得”因為屈從於對方的*而失去的東西。
然而,如果我們同意把別人作為滿足我們*望的工具並不必然是剝削,以及身體接觸和尋求快樂這些性活動的核心因素並不在本質上就是墮落,那就不需要透過婚姻這種途徑來拯救我們,使我們免於墮落。我們提出這種主張並不是想破壞婚姻系統的道德價值和實用價值。婚姻作為一種社會習俗對人類具有潛在的價值。儘管如此,還是有必要考慮是不是隻有婚內的性行為才不是低劣、墮落的行為。
上述內容只是反對康德對沒有愛情和婚姻的性的論述和判斷,並沒有打算否認基於義務的觀點。康德關注於我們把別人當作人來尊重的義務和保護別人免受剝削和墮落的侵害,這一點我們應該好好分享。然而我們不需要同意他認為沒結婚就透過性活動互相尋求快樂一定是墮落和缺乏對人格的尊重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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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對性倫理的合乎情理的描述
正如我們已經討論過的,保守的性道德觀的中心思想就是婚外的性是不道德的。更普遍的性道德認為沒有愛的性是不道德的。我們的分析顯示,這些立場在哲學意義上都不是合乎情理的。不過並不能由此認為個人的性行為不存在道德問題或者人類的性行為不存在真實的道德約束。恰恰相反,性倫理是個問題,而且是個很重要的問題。這是因為,一方面性行為能帶來很有價值的經驗,包括人際關係的經驗、快樂的經驗、生兒育女的經驗以及增強自尊心的經驗等等;另一方面性行為也可能會增加殘忍、欺騙、不公平和自私的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這些是道德問題。鑑於性行為本身具有的道德價值,我們關注性倫理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
如何建立一種對性倫理的合乎情理的描述以及如何提供道德尺度和原則來對性行為加以判斷當然都不是簡單問題。對於這兩個問題,都不太容易形成一致意見。正如我們前面討論的內容所顯示的,從道德視角來考慮性的問題要求我們思考一些基礎的和普遍的概念,像結果、義務、原則、尊重等。要說明基本道德概念與性行為有關又需要我們對人的性行為持有公正的、沒有偏見的態度。因此,為了創立對性道德合乎情理的描述,返回到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則會有所幫助。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則是一個人利用別人是錯誤的,因為這與尊重他人是不相容的。儘管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已經發現“利用別人”這種說法模糊不清,需要作進一步的說明,但這個概念具有清楚、確定的意義,那就是僅僅把別人當作工具來利用是不道德的。在合乎情理的性道德觀中,康德的這個普遍道德原則可以充當重要角色,根據這一原則,在性方面操縱別人可以被判定為道德上應該反對的。
我們可以進一步說明對康德的絕對命令的修正解釋怎麼樣為我們提供更堅實的基礎。康德的絕對命令可以這樣來理解:對A 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