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3 / 4)

小說:生活的意義 作者:炒作

僅僅把B 當作一個(實現A 的目的的)工具利用是不道德的。在這一解釋中,康德的原則沒有排斥A 把B 當作工具利用,而是隻有在A 僅僅把B 當作一個工具來利用才是應禁止的,因為這與把B 當作一個人加以尊重不相容。

。 想看書來

親愛的,這是不道德的!

僅僅把他人當作工具來利用是不道德的

普遍來說,人類的關係,特別是性活動,為了符合尊重人的觀念,應該基於參與各方的自由和自願。尊重人使得我們每個人都有必要承認別人的某種正當權利,這就是別人(作為一個有理性的人)依照他們覺得適合的方式掌控自己個人生活的權利。尊重人也使得我們每個人承認其他人的主體性或者人性,並且不把別人僅僅當作一個物體。這與兩個條件是符合的:(a)自由和自願參與;(b)互相承認艾倫。 戈德曼所提出的主體性,即作為合乎情理的性倫理觀的必要條件的主體性。

因為尊重個人自由和尊重人性是尊重人這一原則的必要因素,基於這種認

識, 可以進一步提出對性倫理合乎情理

的描述將證明對強迫和欺騙的譴責是有

男: 共度良宵怎麼樣? 道理的。按照托馬斯。 梅普斯(Thomas

我是單身。 女:他誠實嗎? Mappes) 的觀點,強迫和欺騙是對別人

進行性操縱的主要方法。欺騙包括說謊

和隱瞞相關資訊,從而干擾理性決策、

妨礙個人自由。

舉個常見的例子:約翰意識到珍妮只

有在明確倆人會結婚才同意發生性關係。

約翰並不想與珍妮結婚,可是他為了與珍

妮發生性關係對她說想跟她結婚。

強迫包括兩種基本形式:運用物理

有欺騙時就沒有真正的同意

力量強迫或者威脅說要傷害對方。兩種形式都忽視了別人也是人,把別人當作物體來對待了。如我們已討論過的,暴力*是最明顯、最野蠻的*待。作為一種強迫的方式,*運用物理力量最強烈地“物化”了受害者。受害者就好像是一個物體一樣任由*者擺佈,沒有任何一種出於人的本性的性行為是這樣的,這是對受害者人格的暴力侵害。威脅方式的強迫也能用威脅使被害人屈從,從而使其並非自願地表示同意。威脅傷害既可以是威脅要傷害對方身體,也可以是威脅要損害對方的名譽。在尊重人的原則下,涉及到欺騙和強迫的互相尊重不允許強迫性行為侵犯了自由、損害了人性,因此在道德上是不允許的。

對性倫理合乎情理的描述植根於尊重人這一普遍道德準則,允許我們對為什麼在性方面利用別人是不道德的這一問題做出判斷。從正面意義上來說,這種性倫理需要自願的同意和尊重性活動中另一個參與者的人性。從反面意義上來說,這種性倫理需要沒有欺騙和強迫,以便在性活動中防止操縱和剝削。

結論

尊重自由和尊重人性應該是合乎情理的性倫理的兩個最低條件。在性活動中,沒有自由地同意和缺少對對方主體性的相互認可,僅僅出於自身的理由是無法獲得道德許可的。欺騙和強迫是不道德的,應該受到譴責,即使被害者自己表示同意或者獲得了性*的情況下依然如此。無論我們所持的觀點是否認為婚外性行為或者沒有愛的性行為必然是罪惡的或者錯誤的,這兩個條件都是合乎情理的性倫理的基本成分。

這裡需要澄清的是,本講所討論的主要是最低道德標準,我們試圖探尋什麼是道德上允許的和什麼是道德上不允許的。需要說明,即使一件事是道德上允許的,也不意味著我們所有人都必須得那麼做。更重要的是,當我們決定是否以某種方式行為——比如說進行無愛的性行為——的時候,除了達到道德底線之外,我們還需要考慮這種形式的性行為是不是值得的或者有價值的,並因此從道德上來說是可取的。從這個角度考慮,我們需要弄清楚幾個問題,比如“什麼樣的性關係更能使人滿足?”,“人類幸福的本質是什麼?”以及“我想成為什麼樣的人?”。毫無疑問,這些都是有趣並富有挑戰的問題。你可以在本書其他相關部分中找到對這些問題的進一步探討。

什麼是真正的朋友

本講我們將討論三個關於友誼的問題:

1.我

們應該如何幫助朋友?

2.有

可能和壞人交朋友嗎?

3.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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