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部分(2 / 4)

裡,魯迅每天都為版稅之事奔忙;律師楊鏗依據政府剛頒佈的《著作權施行細則》,建議庭外調解,魯迅和北新書局雙方都表示同意。

魯迅生活的經濟背景(8)

北新書局承認確實拖欠了魯迅應得的大筆款項。在律師參與之下,按原訂合同20%的版稅率一筆一筆計算後,雙方核實了數額明確無誤。按照證人章川島的說法,“共欠債兩萬”(見同年9月章致周作人信);按照另一位證人郁達夫的回憶,“北新開給魯迅的舊帳單等來計算早該積欠有兩三萬圓了”(引自郁達夫《回憶魯迅》,1938年)。這就為爭議的解決打下一個良好的共識基礎。但李小峰方面解釋了拖欠版稅的緣由:北新書局在北京的總部被北洋軍閥查封,不得不遷移上海,損失很大;暫時挪用了若干款項進行投資,保證追回;又因資金週轉不暢,請予延緩期限,在一年內分批逐步償還,等等,並再三表示道歉。有證人在場,經過律師依照《著作權施行細則》進行反覆調解,雙方達成這樣的協議: (1) 北新書局把圖書的印刷紙版交回魯迅(由郁達夫、章川島作證); (2) 北新書局歷年所欠魯迅的版稅分11個月內結清(由楊律師經手); (3) 雙方重新簽訂合同,依據《著作權實施細則》實行印書證制。 協議第一項於8月28日執行;協議第二項於此後分期執行,北新書局在本年剩下的四個月內將歷年所欠的舊債務大約8300圓(合今29萬元)交還魯迅;1930年魯迅繼續追回北新書局積欠的版稅1萬多圓(合今40多萬元),佔這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二。 根據《魯迅日記》折算,魯迅前後共支付給楊鏗律師手續費5%,即大約4000圓。 由於這件爭端的順利解決,魯迅仍然對北新書局給予信任,繼續把自己許多著作的出版發行委託給李小峰負責,例如《兩地書》、《魯迅雜感選集》、《三閒集》、《偽自由書》等。 依據當時《著作權實施細則》的規定,北新書局和作者簽署了協議,魯迅著作從1929年9月起,必須貼上“印書證”,或者叫做“版稅印花”。當時這種保護著作權的方式就是:魯迅在收到書局的版稅以後,按照實際印數將自己設計和專門印製的“魯迅印書證”(印花)——通常是蓋有魯迅某一專用印鑑的方紙片——交給書局,貼在圖書的版權頁指定位置上,才能出售。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監督出版者實報印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杜絕盜版,不僅保護了作者的權益,而且也保護了書商的權益。中國20—40年代圖書每次印數通常為一兩千冊,所以貼上“版稅印花”還比較方便。到50年代以後圖書每次印數大量增加,就顯得很麻煩,必須改革了。這是後話。 魯迅和北新書局的版稅之爭,是20年代末中國一場典型的著作權案例。我建議,以當事人和證人之聞名、以涉及金額之巨大、以調解方式之成功、以歷史意義之深遠,應該將此案例寫入中國現代著作權史和大學政法專業教科書。 我還是這樣認為:離開了著作權的魯迅,不是完整的魯迅,更不是真正的魯迅。魯迅維護自己的著作權,為後代“爬格子”的同行們樹立了一個範例。 魯迅在上海的住房 1927年夏天魯迅47歲時,攜許廣平從廣州來到上海,先住在北四川路###裡23號,後來與弟弟周建人一家住進###裡17、 18號,兩樓兩底。 日常生活很簡樸,“購置傢俱,每人僅止一床、一桌、二椅等便算足備了”(引自許廣平《###深處吾家》)。1930年5月,魯迅又搬家到北四川路2093號拉摩斯公寓大樓內,“頂費五百”,即預付全年房租作為押金(合今15000元),月租金40銀圓(今1200元),同時買下原住的一家外國人的全部舊傢俱。 1933年4月,魯迅一家遷入施高塔路(今山陰路)大陸新村9號,是典型中間階層的三層樓房。“付房錢四十五兩”(參看《魯迅日記》下冊第825頁。每兩銀子作1.4銀圓計算,45兩銀子摺合63銀圓,即今人民幣1900元)。使用的仍然是原有的那套舊傢俱。 當時底樓用玻璃屏門隔成兩間,裡間當作餐廳,外間是客廳,有一張瞿秋白離開上海時留下的舊寫字檯和幾把椅子,魯迅常在此接待來訪者。 二樓是臥室兼工作室,亭子間供女傭居住。三樓北間是客房,南間是兒子海嬰的臥室。裝置現代化,有上下水道和煤氣等(陳注:《魯迅日記》載:付煤氣押金20銀圓,付水道押金40銀圓)。有兩個女傭。這是魯迅一生中最穩定、富裕的時期。然而已到日暮黃昏。 在魯迅56歲的時候,也就是他臨去世以前,他還想搬家到一處更好、更安靜的房子去。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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