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3 / 4)

要是因為我們不能不這樣做,因為在這些成分方面,做夢者通常不能產生聯想。

我們以前就曾注意到,這種情況的發生總是與一些相同的成分相聯絡;這些成分並不很多。並且,不斷重複的經驗告訴我們:這些成分應被視為並解釋為另外某些事物的象徵。在與其他的夢的成分相對比時,可以賦予它們一種固定的意義,不過這種意義不必很明確,它的範圍由我們所不熟悉的特殊法則所決定,因為我們知道如何解釋這些象徵,而做夢者不知道,儘管他自己使用過這些象徵,所以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聽完夢的內容,甚至還沒有試圖解釋它,這個夢的意義在我們看來就已非常清晰了,然而對做夢者來說,卻仍然是個謎。

但是,關於象徵的意義,我們對它的瞭解以及它給我們提出的問題,我在以前的講演中已對大家說過不少,現在就不重複了①。

以上就是我們釋夢的方法。

第一個正當的問題是:“我們能夠藉助這種方法來解釋所有的夢嗎?”

②回答是:“不,不能;但是能解釋許多夢,因此,我們相信這種程式的有效性和正確性。”

“但為什麼不能解釋所有的夢呢?”

對此的回答告訴我們某些重要的東西,這些東西馬上把我們引導到構成夢的心理上的決定因素:“因為對夢的解釋工作要反對一種抵抗(reAsistance),這種抵抗可能無足輕重,也可能不可制服(至少在我們目前方法的力量所及的範圍內是這樣)。“在我們工作期間,忽略這種抵抗現象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方面,病人毫不猶豫地作出聯想,其第一或第二個觀念便可用於解釋夢。在其他方面,病人則是要停頓、猶豫一下,然後再進行聯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常常必須先聽完一長串觀念,才能得到有某種有助於我們理解夢的東西。

我們認為,聯想之鏈越長、越曲折,則病人的抵抗就越強烈,這種看法肯定是對的。

我們可以看到同樣的力量在對夢的遺忘方面也起作用。

病人儘管竭盡努力,也仍然記不起一個夢,這是經常發生的事。但是,當我們在一項分析工作的程序中,能夠清除干擾病人與這一分析的關係的困難時,被遺忘的夢就會突然重現。

還有另外兩種觀察在這裡也應提到。夢的一部分一開始被省略了。但過後又作為附錄補充了進來,這是很經常的事。這種情況應被視作一種忘掉該部分的企圖。經驗表明,它是最

①見《引論》(1916—1917)第十講。——英譯註。

②弗洛伊德於此前不久對《關於解釋的可能性的限制》一文(1925)加了一個專門的註釋。——英譯註。

重要的一種特殊的部分;我們認為,在傳送它的道路上,存在著比傳送夢的其他部分更大的抵抗①。

此外,我們常發現做夢者力圖在醒後立即把夢寫下來,以便使其不致被遺忘掉。

我們可以告訴他這樣做是徒勞的。因為儘管他想強制地擺脫抵抗而儲存夢的原貌,這種抵抗卻會移置到關於夢的聯想上,而使外顯的夢變得無法解釋②。考慮到這些事實,我認為,即使病人的抵抗進一步加強以致完全壓抑了聯想,使對夢的解釋徹底失敗,我們也不必感到吃驚。

根據這一切我們推論:我們在釋夢工作中所遇到的這種病人的抵抗,在夢的形式方面也一定發生了作用。

實際上,我們能夠把夢區分為兩種:一種在較低的抵抗壓力下產生,一種在較高的抵抗壓力下產生③。但此種壓力在同一個夢的各個部分也是不同的;它造成了夢的裂痕、晦澀和混亂,這些情況可以破壞甚至是最精巧的夢的連續性。

但是,抵抗正在製造什麼呢?

它以反對什麼為目的呢?

對於我們來說,抵抗是衝突的明確標誌。夢中必定存在著兩種力量,一種力圖表現某物,另一種卻竭力阻止前者的表現。

這場衝突的結果便是外顯的夢,它包括了這場衝突的一切結果,該衝突以凝聚的狀態存在於這些結果中。在某一點上,一種力量可能成功地表達了它想要說的東西;而在另一點上,成功者卻是相反的力量,它或者設法完全銷燬了對立者有意表達的東西,或者用某種不露痕跡的事物來取代那種東西。夢

①參見《釋夢》(190a)第七章(A)。——英譯註。

②參見《精神分析對夢的操作》(191e)。——英譯註。

③參閱《對釋夢者的理論與實踐的評述》(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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